
产业奖补政策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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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业:新建果园1000元/亩,老果园抚育600元/亩;
2.油茶(油茶抚育、低改):抚育、低改500元/亩;
3.经济作物:700元/亩,只补一季;
4.粮油作物:500元/亩,只补一季;
5.畜禽:鸡、鸭、鹅、鸽等10羽以上,10元/羽;兔10只以上,30元/只;猪、羊400元/头;牛500元/头;
6.水产和特种养殖:家鱼400元/亩;蜜蜂300元/箱;竹鼠50元/只;甲鱼、泥鳅、黄鳝、小龙虾等特种养殖1000元/亩;
上述奖补项目每户贫困户最高奖补5000元/年。
二、贫困户土地流转专项奖补政策
耕地流转(流出)400元/亩,山地流转100元/亩。
三、贫困户购置农机专项奖补政策
单机2万元以内,单户享受最多3台套且同一品目只能1台,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户。奖补标准为按购置农机具价格的50%再减去国家农机补贴即为奖补金额。(即补贴金额=购机价格÷2-国家农机补贴)。
四、贫困户开发销售乡村旅游产品专项奖补政策
对贫困户将农产品开发成土特产、旅游纪念品、特色食品的,每户一次性奖补0.3万元;对所开发产品新注册和运用商标的,每户一次性奖补0.2万元,每户最高奖补限额5000元。
五、隆木乡肉牛产业、4个深度贫困村特色产业等专项奖补政策
1.隆木乡境内养殖肉牛第一头500元,第二头1000元,第三头1500元,第四头2000元;
2.隆木乡新村村种植灵芝8000元/亩;
3.坪市乡李岭村油茶抚育、低改1000元/亩;
4.大坪乡上洛村水产养殖3000元/亩;
5.麻双乡花潭村种植葛根2000元/亩;
上述奖补项目只限于上述范围内的贫困户并只限于上述品种,每户贫困户最高奖补5000元。凡是申报了上述奖补项目的贫困户不得在农业产业奖补中重复申报。
六、贫困户新开发甜柚、脐橙基地免费供种苗和建设假植网棚专项奖补政策
贫困户新开发甜柚、脐橙基地的,按每株种苗6元的标准由区果业局向贫困户免费提供脱毒种苗。贫困户新建假植网棚一次性专项奖补,标准按20元/_奖补。
七、搬迁户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专项奖补政策
1.搬迁户发展农业产业就近流转(流入)土地,耕地400元/亩,山地100元/亩,每户最高限额10000元。
2.新建茯苓、草莓、火龙果、葡萄、罗汉果等设施农业按3000元/亩,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每户最高限额9000元。
3.其它中药材按1000元/亩,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每户最高最高限额3000元。
4.新种灵芝多年生大包按30元/包,1年生小包按10元/包,大包控制在300包,小包控制在900包,每户最高限额9000元。
5.购置农产品初加工设备,按购机总价的50%,每户最高限额15000元。
6.特种养殖设施(甲鱼、泥鳅、黄鳝等),按50元/_,面积控制在200_,每户最高限额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油茶(油茶抚育、低改):抚育、低改500元/亩;
3.经济作物:700元/亩,只补一季;
4.粮油作物:500元/亩,只补一季;
5.畜禽:鸡、鸭、鹅、鸽等10羽以上,10元/羽;兔10只以上,30元/只;猪、羊400元/头;牛500元/头;
6.水产和特种养殖:家鱼400元/亩;蜜蜂300元/箱;竹鼠50元/只;甲鱼、泥鳅、黄鳝、小龙虾等特种养殖1000元/亩;
上述奖补项目每户贫困户最高奖补5000元/年。
二、贫困户土地流转专项奖补政策
耕地流转(流出)400元/亩,山地流转100元/亩。
三、贫困户购置农机专项奖补政策
单机2万元以内,单户享受最多3台套且同一品目只能1台,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户。奖补标准为按购置农机具价格的50%再减去国家农机补贴即为奖补金额。(即补贴金额=购机价格÷2-国家农机补贴)。
四、贫困户开发销售乡村旅游产品专项奖补政策
对贫困户将农产品开发成土特产、旅游纪念品、特色食品的,每户一次性奖补0.3万元;对所开发产品新注册和运用商标的,每户一次性奖补0.2万元,每户最高奖补限额5000元。
五、隆木乡肉牛产业、4个深度贫困村特色产业等专项奖补政策
1.隆木乡境内养殖肉牛第一头500元,第二头1000元,第三头1500元,第四头2000元;
2.隆木乡新村村种植灵芝8000元/亩;
3.坪市乡李岭村油茶抚育、低改1000元/亩;
4.大坪乡上洛村水产养殖3000元/亩;
5.麻双乡花潭村种植葛根2000元/亩;
上述奖补项目只限于上述范围内的贫困户并只限于上述品种,每户贫困户最高奖补5000元。凡是申报了上述奖补项目的贫困户不得在农业产业奖补中重复申报。
六、贫困户新开发甜柚、脐橙基地免费供种苗和建设假植网棚专项奖补政策
贫困户新开发甜柚、脐橙基地的,按每株种苗6元的标准由区果业局向贫困户免费提供脱毒种苗。贫困户新建假植网棚一次性专项奖补,标准按20元/_奖补。
七、搬迁户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专项奖补政策
1.搬迁户发展农业产业就近流转(流入)土地,耕地400元/亩,山地100元/亩,每户最高限额10000元。
2.新建茯苓、草莓、火龙果、葡萄、罗汉果等设施农业按3000元/亩,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每户最高限额9000元。
3.其它中药材按1000元/亩,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每户最高最高限额3000元。
4.新种灵芝多年生大包按30元/包,1年生小包按10元/包,大包控制在300包,小包控制在900包,每户最高限额9000元。
5.购置农产品初加工设备,按购机总价的50%,每户最高限额15000元。
6.特种养殖设施(甲鱼、泥鳅、黄鳝等),按50元/_,面积控制在200_,每户最高限额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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