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确立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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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
2022-11-06 ·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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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与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在保险关系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要确定地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人是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保险行为是射幸行为,与赌博类似。保险与赌博的主要差别在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允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获得的保险金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因此,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利益的存在,从根本上防止了赌博现象的存在,也使保险与赌博划清了界限。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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