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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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17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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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1、知情权;
2、批评权;
3、检举;
4、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如下:
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同时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三个同步原则;五同时原则。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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