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学校不放学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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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理由正当,学校不放学籍,可以到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一下问题。 一般正当理由有:
1、回户籍所在地上学(提供户口本等);
2、跟随父母到父母务工地上学(提供户口本,父母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
3、其他正当理由。
所在学校发出转学申请,无论原学校同不同意,都会转走的。但是转学没有正当理由,学校和教育局有权拒绝办理。如果是学校单方面原因不给学籍的话,那就找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出具学籍。一般都是会给出学籍的。
具体流程:
1、转学必须要先联系接收学生的学校,你必须先去这所学校取得联系,
2、在该学校同意接收你小孩的情况下,拿一个接收条文去你小孩的学校盖章鉴字后,再给你的小孩打转学证
3、如果不给,那就找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出具学籍。
方法如下:
1、可以跟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沟通,从而转学籍。
2、沟通无效向市教育局反映或打投诉电话。严格意义上,转学或者外地就学法律意义上是自由的。
3、走法律途径,因为在法律上,转学或者外地就学法律意义上是自由的。
转学条件: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长期出国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1、回户籍所在地上学(提供户口本等);
2、跟随父母到父母务工地上学(提供户口本,父母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
3、其他正当理由。
所在学校发出转学申请,无论原学校同不同意,都会转走的。但是转学没有正当理由,学校和教育局有权拒绝办理。如果是学校单方面原因不给学籍的话,那就找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出具学籍。一般都是会给出学籍的。
具体流程:
1、转学必须要先联系接收学生的学校,你必须先去这所学校取得联系,
2、在该学校同意接收你小孩的情况下,拿一个接收条文去你小孩的学校盖章鉴字后,再给你的小孩打转学证
3、如果不给,那就找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出具学籍。
方法如下:
1、可以跟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沟通,从而转学籍。
2、沟通无效向市教育局反映或打投诉电话。严格意义上,转学或者外地就学法律意义上是自由的。
3、走法律途径,因为在法律上,转学或者外地就学法律意义上是自由的。
转学条件: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长期出国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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