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本月应交增值税的分录和上交上月增值税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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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无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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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本月应交增值税的分录和上交上月增值税的分录是什么?

应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预交与应交应通过两个明细账户核算
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核算。而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
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预交增值税200000元,通过银行付讫;月末,经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0 000元,销项税额为980 000元;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10月7日,甲公司通过银行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9月20日,预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结转未交增值税:
结转未交增值税=(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26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贷:银行存款 260 000
二、并非所有税费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如前所述,企业缴纳的税费有很多,但是,这些税费并非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其中,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均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直接缴纳并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账户。
2009年1月8日,甲公司购买印花税票,支付税款3000元,以支票付讫。
借:管理费用——税金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三、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企业应交未缴纳税费一般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但是,不属于企业应交未缴而应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也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如,应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的个人所得税、来料加工代受托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代为交入国库。企业作为职工薪酬所得的支付者,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之一。按照规定在向职工支付薪酬时,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1月3日,甲公司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转上月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 36 800元。8日,签发支票一张,上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月3日,结转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8日,上缴时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贷:银行存款 36 800
四、应交所得税不因核算方法变更而变化
目前,大中型企业按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但是,无论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如何变化,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或“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应交未缴的所得税都是一致的。即按照税法确认的收支口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税所得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
2008年12月2日,甲公司购买并交付使用设备一台,价款500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甲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年末,经计算甲公司实现利润1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试分别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应付税款法进行2009年甲公司有关所得税的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计算所得税
资产计税基础=500 000-50 000=450 000(元)
资产账面价值=500 000-100 000=4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0 000-400 000=5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25%=12 500(元)
应交所得税=(1 00 000+100 000-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二)应付税款法
1.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100 000-50 000=150 000(元)
应交所得税=1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通过以上处理,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所得税核算方法,上缴给国家税务机关的应交所得税税额都是相同的。
五、并非所有的价内税都计入当期损益
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均属于价内税,但是,企业发生的这些价内税并非都计入当期损益。例如,企业自备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产品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库存商品的成本;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账户。
本月5日,甲公司发出甲材料一批,委托外单位准备加工成库存商品对外出售。支付加工费 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消费税20 000元。均以支票付讫。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37 000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按规定应该在消费环节缴纳资源税,所缴纳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2008年12月煤炭公司将自产的煤炭1000吨用于产品生产,每吨应交资源税5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5 000
上交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会计分录,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用银行存款交税去了。
银行存款减少了,
税交完了,所以应交税费也减少了。
银行存款是资产类科目,减少计入贷方。
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减少计入借方。

补交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纳税调整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月末计提当月应交末交增值税(销项-进项)分录和下月初交纳上月增值税的分录如何做?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它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栏目,它不会有余额的,它之所以有数,是因为销项税产生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本身是用来平贷方数的,怎么会有余额呢?想想看是不是这样?

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本月应交增值税=本月增值税销项金额-本月增值税进项金额。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计提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未交增值税

本月交上月增值税需要计提吗

本月产生的应交增值税,在次月初申报,申报成功后缴纳相关税金。
从现象上看好像交的是上月税金,实际是本期税金,不存在什么本月交上月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不需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需要计提。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 ***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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