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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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县域规章的制定工作;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县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办)、各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4、管理全县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5、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管理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负责仲裁机构登记前的审核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工作。
9、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11、组织实施法学教育,负责全县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12、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司法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及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和落实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承办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管理司法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协助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国有资产。
(二)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安置帮教工作。
(三)行政复议与法律事务股(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承办或协调相关单位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合同订立之前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重要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四)行政执法监督与规范性文件管理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以及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的审查申请。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制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拟制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和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网络建设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和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完成本县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具体实施。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八)律师工作股。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负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基层法律服务党的建设。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九)装备财务保障股。负责编制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行政后勤、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政工室(党建办)。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单位的干部考察、职务任免、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劳资优抚等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县域规章的制定工作;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县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办)、各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4、管理全县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5、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管理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负责仲裁机构登记前的审核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工作。
9、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11、组织实施法学教育,负责全县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12、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司法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及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和落实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承办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管理司法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协助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国有资产。
(二)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安置帮教工作。
(三)行政复议与法律事务股(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承办或协调相关单位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合同订立之前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重要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四)行政执法监督与规范性文件管理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以及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的审查申请。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制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拟制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和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网络建设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和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完成本县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具体实施。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八)律师工作股。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负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基层法律服务党的建设。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九)装备财务保障股。负责编制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行政后勤、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政工室(党建办)。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单位的干部考察、职务任免、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劳资优抚等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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