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宇小律
2023-03-10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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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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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最新鞍山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一、拆迁住房以拆迁当时的合法住房为安置依据,凡在动迁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户,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间数,参照原居住面积安置,但对原居住合法房屋单室的居住面积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双室安置。二、按前款安置的动迁户,居住确实困难要求扩大面积的,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同意,预交代建费,并与建设单位商妥,在不超过建房单位应负担的动迁比时,可就地代建,超过时可移地安置。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户,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间数安排。四、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由拆迁单位负责,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留好分坏,要按迁出顺序先后,妥善安置。五、全民、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均按原合法经营用房的面积和普通标准给予还建。如必须扩大建设面积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则应自行负担,并预付扩大或提高标准部分的全部资金。六、工业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指定地点,由建房单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积、结构还建或核定补偿费,由被动迁单位自行建设。七、市区内的农业户,按原合法的面积和结构,由所在村委会、乡、区政府负责安排建房地点,征地费由拆迁单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设。补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原标准一次性拨给本人。旧房自行拆除,材料归已。八、住宅建设的拆迁单位,在拆迁前要先经市统建管理部门联合登记调查,核定拆迁比例后方可拆迁。否则,不予补助超动迁比例的资金。回迁前,要对拆迁户的自然情况,迁出时间,给房情况公开发表,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法律客观:

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第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房屋所有人补偿。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安置款=届时拆迁所在地商品住宅房屋的平均基价×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70%第六条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拆除房屋的户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照50M2计算;(二)被拆除私有自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届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上限的,按上限计算。第七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和货币化安置协议,并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结构、建筑年代和建筑面积;(三)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四)补偿内容及标准;(五)补偿安置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六)搬迁期限及搬迁要求;(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安置款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并自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与所有人约定由所有人安置的,安置款应存入所有人名下,并由所有人按规定处置。第九条安置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本市住宅房屋。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不得兑现现金,不得转让、质押。第十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拆迁特约结算凭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拆迁特约结算凭证上签证并注明资金流向和转帐金额。特约银行凭已签证的拆迁特约结算凭证办理资金结转手续。第十一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不足部分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款购置住宅房屋的,比照届时房改政策,计征相关税(费)。第十三条以补偿安置款购买的住宅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不宜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第六条规定的标准采取房屋调换或提供散房等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并执行届时房改政策。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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