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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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法
2023-02-23 · TA获得超过28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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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法院受理的一些案件中的话很多情况当事人对于判决的话是非常不满意的,所以这样的话也会导致当事人直接上诉的一些情况,当然既然要上诉的话肯定是需要写很多份上诉材料的。那么,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不在以上措施之列的,均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其实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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