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11
注:①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