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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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情况(如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或撤并等情况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手续。
2.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收单位可作为入境货物的报检单位。
3.对外贸易关系人可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业务。
4.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向我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5.报检人员须经我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证书》后,方可办理具体报检工作。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检验检疫目录》外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9.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复验申请。
三、报检证单
(一)总体要求
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制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二)入境报检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提供相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其他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废物入境的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8)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需经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动植物及其产品过境的,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10)运输工具、集装箱入境的,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3)特殊物品入境的,应提供相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三)出境报检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除按上述条款规定输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1)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或其他需经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境人员应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运输工具、集装箱出境的,应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危险货物出境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应提供整套缮制完毕的产地证书、出口商业发票等资料,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9)特殊物品出境,应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
(10)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视不同的申请项目,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货物入境报检,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时申报。
(二)、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延长索赔期。
(三)、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四)、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五)、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六)、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异地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七)、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报检或申报。
(八)、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九)、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情况(如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或撤并等情况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手续。
2.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收单位可作为入境货物的报检单位。
3.对外贸易关系人可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业务。
4.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向我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5.报检人员须经我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证书》后,方可办理具体报检工作。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检验检疫目录》外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9.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复验申请。
三、报检证单
(一)总体要求
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制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二)入境报检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提供相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其他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废物入境的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8)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需经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动植物及其产品过境的,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10)运输工具、集装箱入境的,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3)特殊物品入境的,应提供相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三)出境报检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除按上述条款规定输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1)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或其他需经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境人员应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运输工具、集装箱出境的,应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危险货物出境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应提供整套缮制完毕的产地证书、出口商业发票等资料,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9)特殊物品出境,应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
(10)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视不同的申请项目,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货物入境报检,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时申报。
(二)、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延长索赔期。
(三)、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四)、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五)、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六)、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异地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七)、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报检或申报。
(八)、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九)、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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