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安厅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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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就我省公安机关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2000年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公安厅会同省人事厅转发了该《意见》,并在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及大庆市统一招考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目前,我省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工作已全面启动。为此,记者就我省公安机关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公安厅负责同志 。

记者:请您谈谈为什么录用人民警察要实行省级统一招考?

答: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法从严治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开始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这就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统一考录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最近,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又做出了重要批示,明确了新的历史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近年来,公安机关“进人”关把不住、把不严,一直是影响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各级公安机关议论比较集中、反映较多和企盼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在省委、省政府亲切关怀和重视下,特别是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的大力支持下,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录用、调入人民警察的审核、考核、考试等制度。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上,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一些思想不纯、素质较差,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进入公安机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人进入公安机关后,素质低下、不会执法,甚至耍特权、抖威风、执法犯法,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民警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和警民关系,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在公安机关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势在必行。

记者:请您谈谈我省实行省级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答: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映、秉公执法的公安队伍,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的。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制度,对于建设一只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源头工程”,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长远需要。只有严把“进人”关,从“源头”上及时补充优秀、合格、具有较高学历及专业知识的人才,才能保证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目标的实现。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可以从制度上遏制不正之风,有效排除各方面的干扰,把好用人关,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预防和减少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中央人才会议明确提出“人才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就是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的关键环节,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公安事业中来。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公安工作及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急需把各种优秀年轻人才吸纳到公安队伍中来,引进“活水”,这是确保公安队伍有坚强战斗力、后继有人的长远之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好公安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

  第二,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按公安部的部署,我省在市、县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省级统一录用招考人民警察《暂行办法》,这是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这项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安机关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如“进口”不严,专业人才匮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问题,用统一有效的制度来加大制约力度,加大依法治警力度,使队伍管理逐步走上正轨,对于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公开招考选拔,真正把那些能够担当重任、具有较高知识层次、能够运用知识推动创新、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人才吸纳到公安队伍中来,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及时补充新鲜血液。

  第三,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优化公安队伍结构的关键所在,是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重大措施。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保持一支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的公安队伍,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重大措施。当前,我省公安机关文化结构偏低、整体素质与公安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仍是公安队伍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机构改革的相继完成和逐步深化,一方面,全省公安机关缺编比较严重,一大批从事公安工作多年的业务骨干从现职岗位上退了下来,对公安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公安人事制度改革又为公安机关补充新鲜血液、改善队伍结构提供了机遇。通过省级统一招考,可以有效地解决部分地方或部门民警队伍的年龄梯次结构不尽合理,整体年龄偏大、年轻干部比例偏低的问题,解决民警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缺少专业人才问题。以进一步增强公安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保证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完成。

  记者:我省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进展情况怎样?

  答:为解决机构改革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缺员较多的实际问题,在省委的高度重视下,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按国家专项编空编的50%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全省公安系统预计考录1235人左右。今后,全省公安机关的省级统一招考民警工作要形成制度,力争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考录。可以说这次招考是从2000年人事部、公安部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开始,首次在全省范围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也是从源头上提高公安队伍素质,使公安机关“进口”步入良性循环的开始。

  记者: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民警工作都有那些内容和特点?

  答:招考人民警察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把德才兼备、符合人民警察条件的人员录用到公安机关中来。

  招考要经过笔试、体检和体能测试、面试、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六道程序。

  笔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和发布成绩。笔试考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

  笔试后,按招考职位1:3的比例,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由省人事厅、公安厅责成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公安厅派督察组进行督导。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后,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两项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由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原则上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命题、制卷,面试成绩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考核工作以市地为单位,以公安部门为主进行。主要是到考生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及工作单位或学校考核拟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并由被考核单位出具书面现实表现材料,报上一级人事、公安机关复核。经复核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者,取消录用资格。

  对考核合格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纪检、政工部门查实后,报上一级人事、公安机关做出复核结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公安厅下发录用通知名单,报省人事厅、公安厅办理录用手续,凭录用手续到当地公安局报到分配工作。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记者:我省公安部门对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贯彻实施省级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关键是把好考试选拔关,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抓住关键环节。这次全省公安机关省级统一招考是面向社会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招考涉及的面比较广,政策条件要求得严,程序性工作比较多,因此,我们一定要和省人事厅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程序和政策规定,把好事办好。同时,要强化内外监督,严肃工作纪律,防止统一招考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要讲政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要建立和落实统一招考工作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的作用,对统一考试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违反统考纪律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仅要取消当事人的录用资格,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增加考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考录工作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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