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日期月日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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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日期月日填写规范如下:

大写: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拾。

月:

小于10时,写作“零某月”。如3月,写作“零叁月”。

10月写作“零壹拾月”。

11月和12月分别写作“壹拾壹月”和“壹拾贰月”。

日:

小于10时,写作“零某日”。如3日,写作“零叁日”。

整10、20、30时,写作“零壹拾日”、“零贰拾日”“零叁拾日”。

“十几日”时写作“壹拾某日”。如15日写作“壹拾伍日”。

举例:

2008年8月8日:贰零零捌(年)零捌(月)零捌(日)

2008年10月20日:贰零零捌(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008年11月26日:贰零零捌(年)壹拾壹(月)贰拾陆(日)

扩展资料: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事项规定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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