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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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站应遵守的规定或规则
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乘坐公交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或非站点处候车或者招呼停车,待车停稳后前门上后门下或者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公交车制度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规程,服从车队调派及调度员指挥2、遵守车队各项管理制度及首末班发车时间、运营班次及运营时间3、检查好所驾车辆每天的出车前、行驶中、收班后的检验及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正常4、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起步慢运行稳,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内专门施划的,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含校车和19座及以上大客车,下同)通行的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
特定时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条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及通行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车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城建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同步推进落实。
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公交专用车道规划,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的设置及维护,并依法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进行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安排公交专用车道建设、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第五条编制公交专用车道规划应当遵循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并广泛听取公交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调整公交专用车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拟调整方案,经征求公交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六条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本市公交专用车道规划,并综合考虑道路条件、车流量、公交客流和客运出租车停靠等因素。第七条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标志标线、设置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管理系统,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设置公交站点。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建设单位落实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以及配套公交站点建设。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点经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化建设,不能妨碍公交专用车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对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行道树、绿化隔离带中的树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正常通行和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第九条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顺序行驶,严禁超车、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驶;
(二)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公交车不得随意驶入非公交专用车道,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车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第十条除公交车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车站以及公交车站沿道路前后30米内(以车站站牌为准)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非公交车在特定时段内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在特定时段内,非公交车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及发生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协管人员的疏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3月7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公交车的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乘坐公交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或非站点处候车或者招呼停车,待车停稳后前门上后门下或者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公交车制度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规程,服从车队调派及调度员指挥2、遵守车队各项管理制度及首末班发车时间、运营班次及运营时间3、检查好所驾车辆每天的出车前、行驶中、收班后的检验及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正常4、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起步慢运行稳,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内专门施划的,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含校车和19座及以上大客车,下同)通行的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
特定时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条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及通行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车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城建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同步推进落实。
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公交专用车道规划,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的设置及维护,并依法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进行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安排公交专用车道建设、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第五条编制公交专用车道规划应当遵循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并广泛听取公交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调整公交专用车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拟调整方案,经征求公交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六条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本市公交专用车道规划,并综合考虑道路条件、车流量、公交客流和客运出租车停靠等因素。第七条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标志标线、设置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管理系统,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设置公交站点。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建设单位落实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以及配套公交站点建设。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点经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化建设,不能妨碍公交专用车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对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行道树、绿化隔离带中的树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正常通行和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第九条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顺序行驶,严禁超车、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驶;
(二)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公交车不得随意驶入非公交专用车道,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车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第十条除公交车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车站以及公交车站沿道路前后30米内(以车站站牌为准)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非公交车在特定时段内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在特定时段内,非公交车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及发生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协管人员的疏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3月7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公交车的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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