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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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级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河南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河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工作;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建设维修、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条河南省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处。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四)预算局。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提出地方政府债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的审核意见;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审核意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省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
(六)预算绩效管理处。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省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省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预算执行局。组织全省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
(八)国库支付局。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会计核算,处理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信息;负责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负责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管;承担公务卡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
(九)行政群团处。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十)政法处。承担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省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一)教育事业处。承担教育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科技事业处。承担科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负责管理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支持资金,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
(十三)文化事业处(河南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河南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文化企业相关工作。
(十四)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省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六)农业农村一处。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扶贫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
(十七)农业农村二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二十)税政处(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授权提出税制改革、关税、进出口税收政策等建议方案;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拟订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一)条法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十二)企业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承担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工作,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
(二十四)服务业处。承担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
(二十五)地方金融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省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拟订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
(二十六)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承担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负责管理所监管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和企业工资总额等。
(二十七)对外经济合作处。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二十八)会计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九)资产管理处。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三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执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省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建议;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票据。
(三十一)财政监督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负责省财政厅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十二)基层财政管理处。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省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312名(含单列编制3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6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6名。
第七条河南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级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河南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河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工作;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建设维修、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条河南省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处。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四)预算局。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提出地方政府债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的审核意见;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审核意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省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
(六)预算绩效管理处。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省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省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预算执行局。组织全省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
(八)国库支付局。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会计核算,处理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信息;负责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负责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管;承担公务卡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
(九)行政群团处。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十)政法处。承担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省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一)教育事业处。承担教育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科技事业处。承担科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负责管理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支持资金,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
(十三)文化事业处(河南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河南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文化企业相关工作。
(十四)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省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六)农业农村一处。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扶贫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
(十七)农业农村二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二十)税政处(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授权提出税制改革、关税、进出口税收政策等建议方案;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拟订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一)条法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十二)企业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承担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工作,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
(二十四)服务业处。承担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
(二十五)地方金融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省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拟订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
(二十六)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承担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负责管理所监管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和企业工资总额等。
(二十七)对外经济合作处。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二十八)会计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九)资产管理处。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三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执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省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建议;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票据。
(三十一)财政监督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负责省财政厅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十二)基层财政管理处。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省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312名(含单列编制3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6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6名。
第七条河南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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