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不同的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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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①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②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可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③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WHO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④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辐照食品、食品及食品工具与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按国家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执行。受试物种类繁多,情况不同,对其进行毒理学评价时,不需对所有的受试物都进行全部毒性试验,而是根据受试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或部分毒性试验。因此,对于不同受试物选择的毒性实验应遵循相应的原则,以确保受试物对人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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