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调减项目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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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减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增加项目,是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介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全额;
2.减少项目,是纳税人会计外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捐,税收优重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国债的利息收入;
3、工薪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4、弥补亏损,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
纳税调减的具体计算标准内容如下:
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_孰低数;
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增加项目,是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介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全额;
2.减少项目,是纳税人会计外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捐,税收优重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国债的利息收入;
3、工薪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4、弥补亏损,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
纳税调减的具体计算标准内容如下:
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_孰低数;
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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