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如下:
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在此基础上,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可以对征纳规则相互信赖。如果进行追溯,那么纳税人就要对未来不可知的税收规范进行遵从,这显然是有悖税法精神的。
但是,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并非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全否定,对法律溯及的范围仍然存在约束:有利法律的溯及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适用。
在于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冲突与纠纷,保障法的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