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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的特殊性来自于司法权的特殊性。孙笑侠教授在其《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一文中有详细论述。本文发表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8期。
司法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司法机构一般不主动行使权力,也就是不告不理。司法机构不是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是从具体的个体利益出发。司法机关存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纠正立法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对少数个体造成的不当侵害。
司法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司法机构一般不主动行使权力,也就是不告不理。司法机构不是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是从具体的个体利益出发。司法机关存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纠正立法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对少数个体造成的不当侵害。
追问
谢谢,那么请问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特殊性是什么?
追答
我首先想搞懂你这到底是哲学问题还是法学、政治学问题。
这几个机构的特殊性必须是相对来说的。立法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其根本性,不管世界上的政体有多么千奇百怪,立法机关都是一国的最高决策机关,但是具体的决策权力有不同。由此,立法权的行使必须非常谨慎,稍有不慎,就不是伤害少数个体了,而是整个社会。所以,立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一般是很低的,需要事先进行大量的调研,需要反复激烈地辩论,表决时也要有明确的规则。目的就是在于做出的决定是理性的,能够照顾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
行政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其效率性、普遍性。现代社会里,一个社会成员可以一辈子不和立法、司法机构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和行政机构打交道。行政的意思就是管理、控制,如果把行政理解为行政权,那么得到法律认可、受政府指导的村委会、国企等组织也是广义的行政机构,行政权就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这是其普遍性的体现。行政权还尤其强调效率。因为行政权管理的事务很多,就必须高效地处理。而行政权管理的对象又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针对具体个体加以考虑,而只能考虑一般性,所以行政权也是以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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