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问题
人大经典案例分析第五版刑法部分中有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依某在进行极端宗教活动和“圣战”宣传的同时,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依某将招募的数十名暴力恐...
人大经典案例分析第五版刑法部分中有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依某在进行极端宗教活动和“圣战”宣传的同时,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依某将招募的数十名暴力恐怖分子送往“黑峡谷”恐怖训练营密码训练,之作了该组织旗帜,制定了组织纲领和纪律,安排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物资供应,为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做准备。在此期间,其还实时了两次群是演戏,杀害了当地平民4人。问: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给的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解析:。。。。。。之哟啊实时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依某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我想问问,为啥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而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参加哪去了?这个刑法分则的罪名可以拆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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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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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我找到了法条,弄明白了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原条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三)增加此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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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当然可以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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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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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依某是招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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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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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依某是该组织的组织和领导者而参加者不能是组织和领导者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是可以拆开的这下,您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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