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几个人死时是降了国旗的?为什么要降国旗?
下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期间全国各公开场合的国旗,驻国外的使、领馆的国旗均应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也称“降半旗”,是公众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其过程是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下降到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
下半旗的范围并不确定,就国家领导人逝世或大量人员因天灾人祸罹难设全国哀悼日时,全国各地下半旗;对部分国家领导人、外国政治人物志哀,或悼念在境外遇难(1999年南联盟大使馆被炸牺牲的三名记者)烈士等,一般在新华门、天安门广场、外交部等国务院确定的范围下半旗。
一、起源
下半旗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致哀方式。当某个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物逝世后,以下半旗表示对死者的哀悼。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一天,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时,船长不幸逝世。
船员们为了表示对已故船长的敬意,将桅杆旗帜下降到离旗杆的顶端有一段距离的地方。当船只驶进泰晤士河时,人们见它的桅杆上下着半旗,不知何意。一打听,原来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长。
到17世纪下半叶,这种致哀方式流传到大陆上,遂为各国所采用 。从中不难看出,下半旗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
二、相关法律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4、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3、4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2013-12-21
第一次是周总理
第二次是朱德
第三次是毛主席
最特别的一次是: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遇难的三位烈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
另外就是汶川一次,玉树一次了。 下半旗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致哀方式。当某个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物逝世后,以下半旗表示对死者的哀悼。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一天,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时,船长不幸逝世。船员们为了表示对已故船长的敬意,将桅杆旗帜下降到离旗杆的顶端有一段距离的地方。当船只驶进泰晤士河时,人们见它的桅杆上下着半旗,不知何意。一打听,原来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长。到17世纪下半叶,这种致哀方式流传到大陆上,遂为各国所采用 。从中不难看出,下半旗这一致哀方式自 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
2013-12-2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