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双倍工资的工资的解释。

本人与公司曾经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是劳动合同在2013年7月23日就到期了。之后多次提醒公司都没有说辞退我,也没有继续签合同。因此在这月一号我便离职并仲裁我原公司。要... 本人与公司曾经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是劳动合同在2013年7月23日就到期了。之后多次提醒公司都没有说辞退我,也没有继续签合同。因此在这月一号我便离职并仲裁我原公司。要求每月双倍工资。可是公司在庭外协商中说他们只能按我合同写的每月工资支付我的双倍工资。但是我有工资条证明我每月应得工资远不止合同里的每月工资。请问我可以争取到按照我每月应得工资来支付我的双倍工资吗?并且是依据什么条例呢?因为公司一直说劳动法内没有明确工资的定义。麻烦您了!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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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应该按实际领取工资的双倍支付。

如果合同到期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合同规定的工资的双倍,需要按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双倍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而被判令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以事实上不订立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单位过错为要件进行适用。

其次,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一般方法

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第二、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第三、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在这些维权方法中需要依靠组织如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所以劳动者还应该了解法律援助的资格审核知识。

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

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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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8-03-1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绿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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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本人坚持对民法、劳动法、房产法、刑法、强制执行领域的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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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支付情形一】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即最长为11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期间】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省纪要》
【计算基数、支付情形二】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时效】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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