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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帮我们租下了市区里某个小区的一整栋别墅作为平时的住处,公司的人平时都住在这栋房子里,租金一年八万也都提前支付的,平时下班后我喜欢和同事们去小区的篮...
本人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帮我们租下了市区里某个小区的一整栋别墅作为平时的住处,公司的人平时都住在这栋房子里,租金一年八万也都提前支付的,平时下班后我喜欢和同事们去小区的篮球场里打打球,结果后来小区的管委会发现了我们不是本小区的原居民,就要求我们不能使用小区的篮球场,并说小区的篮球场这只是对小区的原居民才开放的,最后过分的把篮球场大门上了锁。我们都比较生气,据理力争,房东是本小区人,他既然把房子租给了我们,我们也付了租金了,理应享受到小区的活动娱乐设施的权利吧! 我们并不是无偿使用的呀,也只是在下班后的空闲时间使用下,既没有弄坏篮球场设备,也没有妨碍小区居民的活动,所以我想问下小区的管委会这样做合不合法,这样民事纠纷的情况我们该向谁去反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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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你们有权使用该篮球场。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篮球场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租给你们房子的房东根据按份共有,享有篮球场的部分所有权。
好了,那么,房子租给你们以后,你们能不能使用篮球场呢?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既然篮球场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东有权使用,将房子租给你们之后,你们也有权使用。
至于纠纷的主管部门,我建议你们到房管局去问一问。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篮球场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租给你们房子的房东根据按份共有,享有篮球场的部分所有权。
好了,那么,房子租给你们以后,你们能不能使用篮球场呢?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既然篮球场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东有权使用,将房子租给你们之后,你们也有权使用。
至于纠纷的主管部门,我建议你们到房管局去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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