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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55号)等规定进行。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本人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本人当场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本人认可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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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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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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