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
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扩展资料: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因某国违反贸易协定而将其列入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政府可在世界贸易组织架构下启动争端解决程序,或者透过任何其他制定有争端解决条款的贸易协定,例如:自由贸易协定(FTA)像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美国政府也能单边进行征收贸易制裁的关税,例如:普及特惠税制度(GSP)。[19]2001年12月2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因乌克兰(当时还不是WTO会员)未能立法保障音乐CD和出口货品的相关版权,而将其归纳为征收贸易制裁关税的对象,在301条款规范下对其金属材料、鞋类和其他进口货品实施禁止性关税。
2018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实施单边增收关税的贸易制裁,开启了2018年中美贸易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301调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美国依靠其雄厚的国内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与此相应,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也积极奉行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努力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谈判、降低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谈判,其中第五轮谈判通称为“迪龙回合”(美国谈判代表的名字),第六轮谈判通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谈判又称“尼克松回合”(时任美国总统的名字),这些反映了美国在这些谈判中的重大作用。此外,为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美国还以“普惠制”和“最惠国”等贸易优惠政策为基点,为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的出现,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开始逐渐下降。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对外出口额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美国市场。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也不断恶化。
此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与此相应,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美国为例,其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此后,该条款又经过了一系列修改,使之完善成为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二、美国301条款的主要内容
目前,美国的301条款是指修正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以及特殊301和超级301的有关规定。
美国的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制定的第301条。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其中,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其配套条款是针对具体贸易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具体而言,特殊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一致,或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强制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响。
但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行动:
(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通过报告,或者在其他贸易协定下争端解决程序认定: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否定,或未被争议中的外国立法、政策或做法所侵犯;
(2)美国贸易代表查明:该外国正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以落实美国在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已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有关行为,或同意采取解除造成美国商业负担或限制的紧急办法;或在上述方式不可行时,同意对美国的贸易利益作出令人满意的赔偿;
(3)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给美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远远大于所带来的利益;或者行动将给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以下对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1条款作一介绍。
(一)特殊301条款
特殊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美国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因此,该节通称为特殊301条款。美国之所以制定特殊301条款是因为近年来,美国企业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外国政府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致。因此,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1.特殊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剥夺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与平等地进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确定“重点国家”的标准包括以下3个方面:
(1)该国采取最繁琐、最复杂和最恶劣的法律、政策与做法,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拒绝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企业或个人给予“公平与平等的市场准入”;
(2)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相关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3)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举行谈判,或者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
在确定“重点国家”名单时,他国的一些其他做法,例如限制产品自由流通的许可证程序规定以及没收美国投资的做法以及以“保护文化主权”为借口对贸易设置障碍等也将是美国贸易代表所考虑的因素。此外,美国贸易代表依据特殊301条款规定,将对拒绝对美国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纳入“观察名单”和“重点观察名单”;将对未能改进相关政策以使美国贸易代表满意的国家列为“重点国家”。
2.特殊301条款的程序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每年3月底以前须提交一份《国家贸易评估报告》。该报告将指出阻碍、扭曲美国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以及美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并且对由此对美国贸易与投资的影响程度作出分析。该报告十分重要,不仅会上报总统、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有关委员会,而且美国政府的许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做法或制裁都是以此为基础的。特殊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作出该报告后的30日内,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哪些国家剥夺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企业公平地进入其市场的权利,同时要把这些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之中。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对拒绝对美国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只有当对外国的调查或贸易制裁会影响美国的利益时,美国贸易代表才可不提起调查或不予以制裁。在罗列“重点国家”名单时,美国贸易代表要征求美国版权、专利、商标局的委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的意见。
自列入名单之日起,美国贸易代表在30日内发起为期6个月的特殊301调查。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期可延长3个月。调查结束后,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决定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报复决定一经作出,30日内必须执行。美国贸易代表在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及采取何种报复行动方面享有较高的决定权,而无须征得总统同意。但美国政府采取的报复措施在范围与程度上应与受到损害的美国企业利益相匹配。如果美国采取对“重点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报复行动,根据法律规定,被报复的产品可以是与“特殊301”调查毫不相关的产品。
3.特殊301条款的作用
首先,特殊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301条款中,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急剧膨胀,加大了美国贸易代表的对外贸易谈判权。同时,也说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各国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条件。
其次,特殊301条款是一项长期、永久性的法律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二)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的标题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由于该款的规定比一般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具有更浓厚的政治色彩,故称为超级301条款。
1.超级301条款的出台
美国政府认为,一般301条款并未起到保护美国工业、开辟国际市场的应有作用。面对日趋严重的贸易逆差,美国国内贸易保护势力甚嚣尘上,要求对美国有巨额贸易顺差的国家(地区)的输美贸易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基于一般301条款,对他国贸易壁垒的调查通常每一次只针对某一特定工业的贸易壁垒,如果再发现新壁垒,只能再开始一项新的一般301调查。美国认为这种做法的效率不高,对自己也不是十分有利。因此,为强化301条款的功能,使其更好地为美国出口产品开拓海外市场,并解决他国的“市场准入”问题,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超级301条款。该条款要求美国政府调查并解决某国对美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问题。
2.超级301条款的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提出上述报告后的21日内,对重点国家进行超级301条款的调查。一般301条款审理程序和要求基本上都适用于超级301条款的调查。而对于是否要进行超级301条款调查,美国贸易代表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为进行超级301条款的报复行动并不能有效地消除那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时,则可以拒绝进行超级301条款的调查。
3.超级301条款的谈判
一旦某个国家被超级301条款确定为“重点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可与该国进行谈判以消除不公平贸易做法或补偿美国贸易损失的协议。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应将调查谈判结果向国会报告。
4.超级301条款的目的
超级301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美国试图利用该条款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通过确定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同时,美国的贸易伙伴由于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使其受到实践 和可能的单边制裁压力,进而影响其谈判地位。而且超级301条款规定,国会可以介入301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监督、促进美国贸易代表对301条款的执行。这样就更增大了超级301条款适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