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道法墨四家观点各反映了怎样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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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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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学说,大体上各执一端。执其一端,容易以局部代替整体,有失偏颇。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对诸家及其学说作了介绍之后说:“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蜂出并起,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取合诸侯。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亦相成也。《易》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今异家者各推所长,穷知究虑,以明其指,虽有蔽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若能修六艺之术,而观此九家之言,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班固的见解可谓精深而独到,可惜在宗法专制社会难为统治者接受。“罢黜百家”的政令使多元文化失去整合的机会。
现代社会为诸子百家“舍长取短”开辟了道路。传统文化的现代转生,不是采用“一家之言”,而是博采诸家,舍短取长,以实现多元互补和多维整合。事实上,儒道墨法四家的价值观处于不同的方位和级次,经分剥整合,能够形成系统功能意义上的对立互补机制,从而对现代市场经济起到价值导引和思想滋养作用。
在商品经济背景下,利益关系在人际关系中的比例空前增大,人际联系的功利意识明显突现,这就使本来丰富多彩的人际关系容易简化为单调的金钱关系、交易关系。重财轻德、见利忘义的倾向使社会道德滑坡。金钱、物质及权力崇拜之风兴起,竞奢弄富,挥霍浪费等现象严重。所有这些,既破坏社会文化生态的平衡,也破坏自然生态的平衡。面对这种情况,有必要从伏根深远的传统文明中寻求精神滋养。儒道墨法四家,从不同的维度切入认识义利问题,可以为商品经济的运作提供全方位的价值准则,负起“补药”和“解药”的双重职能。
墨家代表了下层手工劳动者的愿望和利益,对人的基本利益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义与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能截然分割,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和利益关系应当是平等的和交互的,要相互仁爱,互利互惠。墨家反对私利,也不主张单向的利人,而提倡把利己同利国、利公、利人有机结合起来。这种互利思想至今仍有其积极意义,因为公私之间、人我之间只有相济相顾,互利互惠,才能保证群体生活的良性运作。
儒家重视用伦理道德统摄、主导经济利益,主张合义之利则取之,悖义之利则舍之。在儒家看来,以利害义、见利忘义是道德人格的毁灭。在义利之间发生矛盾,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就要为义而舍利,牺牲利益以至生命。这种“义以为上”、“义然后取”、“以义制利”的义利观,已超出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关系范畴,而是从社会伦理学意义上来看待利益关系,注重社会稳定、群体和谐、人伦秩序及人格境界。应当说,任何时代的经济运作,都需要人文思想和人文规则的规范、制约和引导。人不能把物欲的追求作为终极目标。从个人的物质生活到群体的经济交往,都需要道德自我的适调机制。儒家以义制利的思想,就是用社会道德来规范、制约和引导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和完善人的精神生活。
法家不重“义”而重“利”,推行以法治利的管理方式。法家讲的“利”主要是政治功利及附丽于政治体制的经济实利。法家认为,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使国强民富,天下太平。而要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就必须“明法审令”,实行法制,以法为师,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法家主张以法令规定经济关系中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并通过法令的强制性调控来实现物质利益的分配。所谓“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国语·齐语》),就是以物质刺激的办法鼓励人们耕战立功,用刑事惩罚的手段处理各种犯罪活动。这无疑体现了人类早期经济管理活动中的法制思想。
道家的思想更多地体现了隐逸者的心态,以自然无为、清静自正的思想和行为为根本宗旨,漠视、甚至鄙视世俗功利,主张放弃名利,远离物欲,在小国寡民的原始状态中逍遥自在、淳朴自然地生活。从这种理想境界出发,道家反对贵货敛财、奢侈享乐,也反对抽象的仁义说教。可见,道家既不要空泛的“义”,也不要不符合大道的“利”。道家的义利观实质是一种超越世俗、超越功利的义利观。从长期效应看,道家的这种超越义利观确有独到之处,它包含了深刻的人类学和生态学内涵。人的消费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欲望造成了人心的焦虑、躁裂和愤懑;更何况,“积极”地征服自然,带来的结果是资源的锐减和生态的破坏。现实的问题迫使人们重新审视“自然无为”的深奥之义。
显然,墨法两家侧重于物质层面,可以称之为事功型价值观;而儒道两家侧重精神层面,可以称之为弘道型价值观。事功型价值观有利于生发经济自身的潜能与活力,弘道型价值观则有利于克服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偏颇和弊端。四家价值观,分则各失偏颇,合则增益互补。正如地球需要多样生物群种才能达到生态平衡一样,社会正常而持续的发展,需要多基因和多智慧的互动和渗透。而多元的思想,对立的思想,可以在整体结构中相矛盾而兼容,相斗争而发展,相制约而平衡,在生克制化的运演中拨正整体价值的航向。爱约购
现代社会为诸子百家“舍长取短”开辟了道路。传统文化的现代转生,不是采用“一家之言”,而是博采诸家,舍短取长,以实现多元互补和多维整合。事实上,儒道墨法四家的价值观处于不同的方位和级次,经分剥整合,能够形成系统功能意义上的对立互补机制,从而对现代市场经济起到价值导引和思想滋养作用。
在商品经济背景下,利益关系在人际关系中的比例空前增大,人际联系的功利意识明显突现,这就使本来丰富多彩的人际关系容易简化为单调的金钱关系、交易关系。重财轻德、见利忘义的倾向使社会道德滑坡。金钱、物质及权力崇拜之风兴起,竞奢弄富,挥霍浪费等现象严重。所有这些,既破坏社会文化生态的平衡,也破坏自然生态的平衡。面对这种情况,有必要从伏根深远的传统文明中寻求精神滋养。儒道墨法四家,从不同的维度切入认识义利问题,可以为商品经济的运作提供全方位的价值准则,负起“补药”和“解药”的双重职能。
墨家代表了下层手工劳动者的愿望和利益,对人的基本利益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义与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能截然分割,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和利益关系应当是平等的和交互的,要相互仁爱,互利互惠。墨家反对私利,也不主张单向的利人,而提倡把利己同利国、利公、利人有机结合起来。这种互利思想至今仍有其积极意义,因为公私之间、人我之间只有相济相顾,互利互惠,才能保证群体生活的良性运作。
儒家重视用伦理道德统摄、主导经济利益,主张合义之利则取之,悖义之利则舍之。在儒家看来,以利害义、见利忘义是道德人格的毁灭。在义利之间发生矛盾,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就要为义而舍利,牺牲利益以至生命。这种“义以为上”、“义然后取”、“以义制利”的义利观,已超出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关系范畴,而是从社会伦理学意义上来看待利益关系,注重社会稳定、群体和谐、人伦秩序及人格境界。应当说,任何时代的经济运作,都需要人文思想和人文规则的规范、制约和引导。人不能把物欲的追求作为终极目标。从个人的物质生活到群体的经济交往,都需要道德自我的适调机制。儒家以义制利的思想,就是用社会道德来规范、制约和引导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和完善人的精神生活。
法家不重“义”而重“利”,推行以法治利的管理方式。法家讲的“利”主要是政治功利及附丽于政治体制的经济实利。法家认为,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使国强民富,天下太平。而要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就必须“明法审令”,实行法制,以法为师,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法家主张以法令规定经济关系中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并通过法令的强制性调控来实现物质利益的分配。所谓“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国语·齐语》),就是以物质刺激的办法鼓励人们耕战立功,用刑事惩罚的手段处理各种犯罪活动。这无疑体现了人类早期经济管理活动中的法制思想。
道家的思想更多地体现了隐逸者的心态,以自然无为、清静自正的思想和行为为根本宗旨,漠视、甚至鄙视世俗功利,主张放弃名利,远离物欲,在小国寡民的原始状态中逍遥自在、淳朴自然地生活。从这种理想境界出发,道家反对贵货敛财、奢侈享乐,也反对抽象的仁义说教。可见,道家既不要空泛的“义”,也不要不符合大道的“利”。道家的义利观实质是一种超越世俗、超越功利的义利观。从长期效应看,道家的这种超越义利观确有独到之处,它包含了深刻的人类学和生态学内涵。人的消费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欲望造成了人心的焦虑、躁裂和愤懑;更何况,“积极”地征服自然,带来的结果是资源的锐减和生态的破坏。现实的问题迫使人们重新审视“自然无为”的深奥之义。
显然,墨法两家侧重于物质层面,可以称之为事功型价值观;而儒道两家侧重精神层面,可以称之为弘道型价值观。事功型价值观有利于生发经济自身的潜能与活力,弘道型价值观则有利于克服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偏颇和弊端。四家价值观,分则各失偏颇,合则增益互补。正如地球需要多样生物群种才能达到生态平衡一样,社会正常而持续的发展,需要多基因和多智慧的互动和渗透。而多元的思想,对立的思想,可以在整体结构中相矛盾而兼容,相斗争而发展,相制约而平衡,在生克制化的运演中拨正整体价值的航向。爱约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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