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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的服务几乎是每个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义工服务的发展程度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义工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义工服务可以被定义为个人为了邻居,社区或者整个社会的幸福而从事的一种非营利、无工资和非职业的行动。义工服务具有多种不同形式。它可以是传统习俗中的互助行为,也可以是在危机时对杜区行动的参与,也可以是为了提供救济、解决争端和清除贫困所付出的努力。这一概念既包括地方和国家范围内的义工行为,也包括跨越国境的双边的和国际的义工项目。义工服务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它是各国和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计划、技术合作、改善人权、促进民主与和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工服务突出地表现在非政府组织、专业协会、工会、和其它民间组织的活动中。许多社会运动,比如在消除文盲、免疫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都主要依靠义工的帮助。
所谓志愿者,这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的强制,而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或人群。
志愿者是自然人。自然人是区别于法人、社团组织的一个概念,即有生命的个体,强调的是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其不受民族、种族、国籍和身份等的限制。需要提到一点:志愿者有否年龄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从年龄上划分,公民年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注册登记为志愿者。
志愿者主观上须自愿。尽管目前我国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志愿者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须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而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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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志愿者须在非营利组织登记或注册。非经注册或登记的志愿者,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不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志愿者经过登记活注册,会便于非营利组织统一安排活动,防止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志愿者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的需要
义工服务可以被定义为个人为了邻居,社区或者整个社会的幸福而从事的一种非营利、无工资和非职业的行动。义工服务具有多种不同形式。它可以是传统习俗中的互助行为,也可以是在危机时对杜区行动的参与,也可以是为了提供救济、解决争端和清除贫困所付出的努力。这一概念既包括地方和国家范围内的义工行为,也包括跨越国境的双边的和国际的义工项目。义工服务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它是各国和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计划、技术合作、改善人权、促进民主与和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工服务突出地表现在非政府组织、专业协会、工会、和其它民间组织的活动中。许多社会运动,比如在消除文盲、免疫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都主要依靠义工的帮助。
所谓志愿者,这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的强制,而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或人群。
志愿者是自然人。自然人是区别于法人、社团组织的一个概念,即有生命的个体,强调的是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其不受民族、种族、国籍和身份等的限制。需要提到一点:志愿者有否年龄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从年龄上划分,公民年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注册登记为志愿者。
志愿者主观上须自愿。尽管目前我国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志愿者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须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而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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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志愿者须在非营利组织登记或注册。非经注册或登记的志愿者,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不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志愿者经过登记活注册,会便于非营利组织统一安排活动,防止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志愿者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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