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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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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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促进我局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重点解决影响我市发展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纠建并举、常抓不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指派分管领导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情况。
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情况;
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情况;
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和时效情况;
在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方面,重点是:贯彻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规范考察调研活动和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等情况;
在厉行节约方面,重点是:执行会议、公务接待等规定,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等情况。
  (二)整治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检查过多、评比过滥;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三)群众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整治“庸懒散奢”不良风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以下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以各种名义互相宴请;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超标准配备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参与赌博、玩游戏、上网聊天、网购、炒股;上班迟到早退、溜岗缺位;值班脱岗或值班不负责任、贻误工作。
  (三)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对群众合理诉求反应不积极、落实不到位;对企业、基层和群众办事态度不热情、工作不主动。
  第六条 改进监督检查方法,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
  (一)加强日常监督,与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纠风专项治理等工作相结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
  (二)完善信访举报体系,认真受理和办理作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对违纪线索实行专门登记、专人核实、从速处理。
  (三)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听取群众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
  (四)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检查,重视检查成果运用。
  (五)注重从干部考察考核、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党风廉政社会民意调查等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科室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责令重新整改。
  第八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重大问题要速查速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第九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本系统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等要及时向单位党组及上一级领导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应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作风教育、联系群众、党务政务公开、“三公”经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等长效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提高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科技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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