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纪律与员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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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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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⒈基本职业素养⑴银行员工应时刻关注自己的言行,面对客户代表着整个银行,面对行内代表着所在业务单位,银行员工的个人所行、所言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所以应当倍加珍惜自己的职业信誉,自觉维护本行形象,不得做出有损银行声誉的行为。⑵银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的各项行纪行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任何时候不应当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应当参加非法组织,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银行员工应当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拒绝黄、赌、毒,崇尚和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⑶银行员工应当培养积极的思维,保持良好的心态,敬业爱岗,开拓务实,精神饱满,讲究效率,乐观进取,自强不息,时刻体现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⑷银行员工应当衣着得体,仪表大方,语言规范,态度和蔼,注重树立银行员工的良好形象。同事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配合,应具有高度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⑸银行员工应当对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有清醒的认识和危机意识,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自身的职业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高怀有积极的进取心态,并将自身能力的提高与服务客户、建设学习型组织相结合。⑹银行员工应主动了解银行业的发展态势和规律,积极关注与本职相关的最新发展理念、操作法设计和技术发展动向。银行员工应该参加行内外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岗位资格考核,确保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的提高与组织发展和岗位的要求相一致。⑺银行提倡并鼓励银行员工在工作实践中培养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将个人在业务活动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归纳、整理、提升,并期望银行员工能将个人的知识成果与组织和同事分享。⑻如果银行员工是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职业操守: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以身作则,自觉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指引的责任。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银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⒉管理与业务的合规性⑴银行员工从事任何业务都应当做到依法合规,遵守本行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同时应该仔细研读并遵守各业务部门下发的合规手册。银行员工在决定重大经营事项时,要遵循银行的决策程序和原则,避免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决策。⑵银行员工应当在银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银行章程和获得监管部门许可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银行员工开展任何新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申报,并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登记。⑶银行员工在存款业务时,要避免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擅自开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⑷银行员工贷款业务,要避免有下列行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⑸银行员工从事拆借活动,要避免有下列行为:拆借资金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拆借资金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⑹银行员工从事中间业务时,应当依法出具与事实相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银行员工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⑺银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事资金市场投资业务,例如债券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避免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避免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避免违反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⑻银行员工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要避免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⑼银行员工要避免以任何方式从事帐外经营行为。⑽银行员工应当依法协助司法部门和有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客户存款的依法查询、冻结、扣划。⑾银行员工在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和政策,要避免提示客户以分拆方式逃避限额监管,避免提示客户使用虚假商业票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对大额、频繁或分拆结售汇、存取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规定国际收支申报。⑿银行员工应当在工作中遵守银行的安全运营的规则,恪守安全规范操作程序,遵循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⒀银行的员工对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银行员工要公私分明,避免通过以下行为损害银行利益为自己牟利:挪用银行资金,侵占银行的财产;将银行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银行章程规定发放贷款或者以银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自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银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银行同类的业务;利用职权接受他人与银行交易的佣金,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擅自披露银行秘密;违反忠实义务与银行竞争对手或者交易对方串通以牟利。银行员工从事上述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银行所有。⒁银行员工如果在执行银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章程的规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员工如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银行员工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自己的主管,强令自己执行违法违规行为未予拒绝的,也将会受到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⒂银行员工有责任保护银行及其客户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资产包括现金、证券、业务制度、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分销商资料、智力成果(电脑程序、管理系统和其他物件)、实物财产及服务。挪用银行财产是违纪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占银行财产的刑事犯罪。与此同时,浪费或者疏于管理银行的财产也是违纪行为。⒃银行的员工应向银行披露并无偿转让因为银行员工受聘银行而取得或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者有著作权的作品。银行鼓励并以适当公平的方式奖励银行员工的发明与创新行为。如果银行员工离职,不得转移或滥用这部分作为银行的财产的知识产权或者业务诀窍。⒄银行禁止银行员工在任何非工作目的情况下复制、销售、使用或散播信息资料、软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智力成果。银行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电脑系统主要是为业务用途而提供。上述系统的使用要避免对银行造成有形损失或者无形声誉风险,并须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规定。⒅本行的业务和管理记录、资料和信息都必须保证准确和完整。银行员工对其管理下的信息资料、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⒆银行员工的业务记录必须有足够的细节,以准确反映本行的所有业务活动。财务报表必须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财政部规章和通行会计准则编写,并且在所有重大的方面公平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⒇银行员工要避免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和统计报表。同时不应该销毁可能与违规行为、诉讼或内外部有权部门调查相关的任何记录。所谓洗钱是将非法所得转变为看似合法资金的过程,而且不限于现金交易,洗钱属于违法行为。银行的员工必须遵守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的反洗钱政策,采取措施保证自己不会因为疏忽大意而参与或者协助洗钱交易。银行的员工必须根据反洗钱规定关注相关的可疑行为,包括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内部交易、滥用职权、欺诈和盗用、挪用资金等行为,银行员工有义务在发生可疑交易时向主管或者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有义务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大额交易。⒊社会责任与对外往来⑴银行应致力于建设成为受人尊敬的金融企业。一家受人尊敬的金融企业,不仅善于在市场商业活动中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利润,更在于能够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⑵银行的社会责任观是通过对股东、客户、银行员工、商业伙伴、社区、自然资源、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和义务,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协调发展。⑶银行员工应当一以贯之地履行和深化银行社会责任观:即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人为本、价值统一;客户导向、尽心服务;提倡节约、支持环保;充满爱心、融入激情。⑷银行员工应当自觉行动,从自身的工作岗位着手履行上述社会责任,实现银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协调统一。银行员工应当努力营造和谐积极的企业文化,并不断向社会传递。⑸银行员工对客户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有热心、诚心和耐心,竭诚为客户服务,虚心听取客户意见,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银行员工应当严格保守银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积极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⑹银行致力于公平和友善的对待客户,尊重客户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银行员工要避免通过操纵、隐瞒、滥用机密信息、错误表述重大事实或其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在业务活动中谋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要避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⑺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员工应当保障客户与本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要避免从事不正当竞争,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同时也要避免与本行其他单位或者同事盲目竞争同一客户。⑻银行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帐户与单位、个人客户账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银行员工应当避免为单位客户垫款、向企业借出和借入资金、出借账户代结算、代取现金、代结售汇;也要避免为个人客户出借账户代结算、代取现金、代结售汇。⑼银行员工应当避免为企业代处理帐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帐册、票据印签、密码等。⑽银行员工应当廉洁自律,对客户赠送的礼品等应按有关规定,不应当以任何名义在客户处索取和报销费用、公费旅游或参股分红等;不应当将业务费用挪作个人收入;不应当以贷谋私、索贿受贿及牟取非法收入等。⑾银行员工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对外文件,如合同、宣传资料、策划方案等均需经主管审阅后方可送出,并按银行对外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当作出有损银行整体、统一形象的行为。⑿银行尊重股东、债权人、客户、银行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监管者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员工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银行持续、健康地发展。⒀银行鼓励银行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工会和管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银行员工对银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银行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⒁银行员工出版作品、发表演讲、接受访问或者在公众场合出现,如果与银行的业务利益有关或者可能被认为与银行员工在银行的职务联系在一起,则必须告知主管并且符合银行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媒体关于银行的相关采访询问,其中关于公司治理部分,按照信息披露制度执行,由董事会公室统一对外;关于银行日常业务和行政事务管理部分,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及有关业务条线新闻代表统一对外。银行要求员工在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界交流信息资料时要避免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银行员工未获授权不得就新闻媒体来人、来函或来电要求了解的非公开信息、敏感话题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外统一口径均要由行内有关发言人进行应对。⒂银行员工不能从银行当前或者潜在客户或供应商处接受礼品。与此类似的是,银行员工要避免允许亲属接受任何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关系人提供的礼品、服务、贷款或优惠待遇,以换取与银行发生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业务联系。在相关法律允许下,可接受单纯出于礼仪的礼品,而且受限于:象征性价值的非现金礼品(价值低于或者等于人民币500元);根据风俗习惯的合理用餐和招待,例如偶尔的公务宴请等;与银行员工没有业务关系的家人或者朋友提供的礼品。如银行员工对接受某一礼品或邀请是否恰当有任何疑问,应在接受前请示主管。在某些情况下,可接受礼品并将其上交银行处理。除上述情况外,对所有礼品或者招待邀请均需要向自己的主管报告。如果赠送礼品可能会被视为商业贿赂,或视为对业务的报酬,则要避免赠送礼品。银行员工根据授权可以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招待,但须上报主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业务开支报销规定。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乃至构成犯罪。在相关法律允许下,可赠送单纯出于礼仪的礼品,而且受限于:象征性价值的非现金礼品;根据风俗习惯的合理用餐和招待,例如偶尔的公务宴请等;向与银行员工没有业务关系的家人或者朋友赠送的礼品。⒃银行所有业务合作、物品及服务的招标、采购均需以价格、品质、供应能力、合同条款、服务之优劣为依据。当银行与供应商和业务伙伴进行交易时,必须符合正常的市场规则及有关法律。银行员工不应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应当将银行外包业务委托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公司。银行员工应当要求供应商和业务伙伴必须遵守银行的相关政策并且同意对他们与银行的任何关系保密,除非该供应商和业务伙伴在披露前获得银行的批准。负责供应商和业务伙伴管理的银行员工应使供应商和业务伙伴确信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都不会影响银行的购买决定。在采购过程中实际存在或者感觉存在的利益冲突必须报告主管并加以避免。关于银行招标、采购活动的信息资料必须遵守银行的保密政策。⒋隐私与保密⑴银行员工要避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任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⑵银行员工在银行工作期间以及银行员工与银行的聘用关系终止之后,对于银行员工在银行从事业务活动时取得或者建立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银行员工必须保密。银行员工要避免将关于银行及其银行员工的专有或者机密信息资料或关于客户、供应商、分销商的机密信息资料,披露给未被授权获知该信息资料的人(包括其他银行员工)。专有及机密信息资料包括:让银行有机会获得竞争优势的系统、信息资料或程序;关于银行业务运作、业绩、策略及预测的非公开信息资料;关于银行业务计划、业务程序和客户关系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银行员工个人非公开信息资料;在银行员工被聘用期间取得的关于客户、供应商和分销商的非公开信息资料;关于银行技术、系统及专有产品的非公开信息资料等。⑶银行员工必须采取审慎的措施,防止在未经授权时泄露专有和机密信息资料,为此,银行员工应当采取一些方法确保在制作、复制、传真、存档、存储及丢弃与业务有关之文书和文件时以在最大程度内减少未经授权者接触专有或者机密信息资料的机会。银行的关键程序要设置密码、规定权限和设置安全管理员。银行员工应确保进入工作区及使用电脑的权限时保持必要的谨慎。⑷银行员工不应在电梯,走廊,餐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谈论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敏感事务。⑸对于银行而言,保证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与恰当使用是最重要的事项之一。银行员工必须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信息以及客户向我们透露的机密信息资料加以保密。另外,银行员工必须保证只将客户信息资料用于我们收集该信息资料的本来用途,除非法律或者客户允许加以进一步使用。⑹对于所有的客户信息,银行员工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⑺客户、供应商和分销商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要分类保管妥当、定期更新和整理。对重要的文件资料,注意在复印、传真、扫描后将原稿收回以防资料外泄。不应当在客户未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进行商业用途。⑻银行承认并保护银行员工身份信息、薪酬信息、人事记录的私密性和保密性。这类记录要避免在银行内外公开或者讨论,经银行员工本人授权或者遵照有关法律或有权部门的命令的情形除外。银行员工应当避免窥探同事或他人隐私,应当避免在工作时间议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私事。⒌投资、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⑴银行员工应当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密告或者传递给其他人或者建议其他人从事内幕信息涉及的交易,即使银行员工并未从该被告知人处获得任何金钱利益,也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⑵银行禁止员工在拥有任何业务活动中重大非公开信息资料(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从事任何证券的交易(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期权、债券、次级债券及任何包括该等证券的股票指数衍生产品)。该规定既适用于银行发行的证券,也适用于由于工作关系获知内幕信息的银行客户发行的证券。⑶如果银行员工是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银行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银行证券后六个月内买入,这些交易的所得收益根据法律都属银行所有并由董事会收回。⑷如果某项活动、利益或者关系可能妨碍、阻挠银行员工服务于银行及其客户的利益,则银行员工应尽量避免该等利益冲突情况的发生或者采用回避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对银行的影响。如果已经发生这类活动,例如买卖相关股票和经商企业等,银行员工应当主动告知自己的主管。⑸投资活动中需要遵守以下事项:如果银行员工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银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作出无偏向性决策或行为,则要避免进行该项投资或者回避该项决策,例如当银行员工投资的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员工不应当成为决策该笔贷款的成员之一。银行员工投资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挪用公款或客户资金买卖股票;禁止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银行员工应当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诱惑,特别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不组织、不参加、也不宣传非法集资。对监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活动,积极配合,更不能拒绝、干涉或阻挠。⑹银行员工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要避免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要避免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企业。要避免发生竞业行为,为自己或其他公司谋取原本属于银行的商业机会。⑺银行员工要避免利用银行的名称、设施或者关系为个人谋利益或者为其他银行、个人牟取利益。⑻如果银行员工代表银行从事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属于银行的关联方,则银行员工应当及时告知上级主管部门这类交易的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⑼银行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须同时报告监事会。⒍内部举报和调查制度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是银行每位银行员工的责任,及早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合规与道德问题,防患于未然,是银行成功的关键所在。⑵如果银行员工怀疑或者得知任何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银行道德标准、行为准则、业务规章、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以以下方式报告:①自己的主管;②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负责人;③各级合规部门;④各级人事部门;⑤总行纪检监察部门;⑥总行内部举报受理中心。⑶银行员工可以随时与所在单位或总行的职能部门进行联络,不必有所顾虑。银行对于报告人的信息是严格保密的,对于报告人是妥善保护的,当然银行员工也可以选择不透露自己的身份。如果银行员工提出了问题,但不相信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可以进一步向上述列出的其他联络部门提出。⑷银行鼓励银行员工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银行禁止对提出法律、合规、产品开发、审计、内控、财务、运营或者其他方面的合理担心或问题的银行员工,或者举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银行员工进行打击报复。⑸银行员工必须配合外部与内部调查。当调查部门提出要求时,银行员工应当接受质询。银行员工应当如实向调查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避免妨碍调查部门行使职权。⑹银行员工如果对外部司法机关人员、外部与内部审计人员、银行合规人员、银行外部与内部律师或者监管部门作虚假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误导,则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导致更严厉的处罚。⑺如果银行员工发现内外部欺诈或者试图欺诈的行为、以及使银行资产面临损失或严重风险的情况,银行员工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或者上级部门。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扣押或者隐匿银行员工提出的问题和扣押或者隐匿应提交更高管理层处理的信息和资料。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四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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