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度的议员
法国议会议员在表达公意方面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同时, 他们也不应为有伤其良好声誉的行为。
不得兼任(Incompatibility)
在法国政体下, 不得兼任指的是议会的成员不得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从事其他活动。 长期以来立法机构逐步加强了不得兼任这一原则体系。现在, 绝对不允许议员同时担任非选举的公共机构的成员, 无论其是文职人员, 军职人员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后者来自1958年宪法的新规定——原先按照议会惯例, 是允许政府人员在议会里担任职务的。 为了斩断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联, 戴高乐总统试图剔除议会中的政府人员。 与此同时, 他们的位置被新选出的人所替代(当国会代表或参议员被任命为政府成员时, 他们就失去了议员的地位, 其位置被为此特地选出的相同数目的人员所取代。 由于大多数政府成员都曾担任过议员, 因而这种情形经常发生)。 至于选举产生的公共机构的职务, 曾经十分倾向于认可议员同时担任几个这样的职务的做法。 直到1985年之前, 对此仍没有任何限制。 议会的成员可以同时是市长, 省议会或地方议会的议长或成员, 或欧洲议会的成员。自1985年以来,可以同时担任的选举性职务的数目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今,议会成员仅能同时兼任一个其他重要职位,例如较大市的市长。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议员这一职务应是全日性的工作,但同时,使议员在地方政府,无论城市或下级议会的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经验,也是有助益的。
围绕这一问题仍然有不少争论, 业已提出了不少进一步限制议会成员同时兼任几个职务的方案。 议会成员可以自由加入私人性质的业务活动中去。 但是, 为了避免国会代表或参议员将其议员身份与那些享受政府资助金或本身依靠政府的公司的领导职务相混淆, 有些活动还是不得参加的。 (Immunities)
为了使议员能够自由的表达意见并行使职权, 其享有两项豁免权。 无责任豁免权禁止对国会代表或参议员在行使其职权时的公开言论、行动或投票情况提起诉讼。 他们可以畅所欲言, 只要其言论同其行使职权具有直接的联系。
其二, 不得侵犯权, 未经相关议院的受权, 议员不受逮捕或自由不受限制。 1995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议员可以在在其所在的议员未插手的情况下被控告, 与通常人们认为的恰好相反, 这一豁免原则并不否认议员在其任职或履行职务时, 对其可能犯的罪行应负法律责任。 这一豁免原则仅是为了避免那些以阻止议员行使其职权的目的而滥用刑法权的行为。 近年来, 牵连政客在内的大量金融案件使得议会频频放松了对豁免权的起用——即授权指控直至逮捕。 总之,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决议旨在使司法机关能进行调查而非给人以这样的印象, 即议会成员享有不和情理的受保护的权利。
薪金(Compensation)
自从1848年以来, 国会议员和参议员必须申报其财产。 这一申报工作在其每界任期开始和结束时进行。 这项工作并不公开, 但是由高级法院法官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负责注册登记。 在申报时, 允许对可能被怀疑为在任期期间受贿所得的财产予以澄清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