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还能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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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之后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废。
要看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矩: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本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上,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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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
所以,如果你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如果你想作废的话,要及时通知对方做进项转出。然后下个月再开一张同样金额的给对方。
2、跨月的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所以,如果你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如果你想作废的话,要及时通知对方做进项转出。然后下个月再开一张同样金额的给对方。
2、跨月的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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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票方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需要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您单位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6月份再纳税申报时需要对该发票进行申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多交部分下个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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