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陆某受...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陆某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案例分析。
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两被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
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案例分析。
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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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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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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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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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某要承担一点点
2.也是要一点
3.是,王某肇事逃逸
2.也是要一点
3.是,王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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