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对于现在有什么含义和影响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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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基本主张及其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春秋战国之际,身处社会激变中的人们大都将孔子学说视为迂调之论。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大力提倡早已过时的“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法家不同,他们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无尚的权势,制定严密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与残酷而且有震摄力的刑罚才是君主治国的法宝。所谓“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法家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 “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针对儒家的“亲亲”、“父父”、“子子”宗法等级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这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中国法家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不可混为一谈,西方的法治,其基本的理论是天赋人权,而法家的法治,其基本的指向是针对西周而来的礼治,西方的法治与民主相联,以民主为基础,并以法治来捍卫民主;而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西方的法治以权利为核心,它的作用是用来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刑罚发达,而私权利不足。
在法家的“法治”统治下,除了权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无足轻重,一切以法为标准,言行全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赏二柄,无敌于天下。这种简单易行的学说,在当时不仅深受统治者的赏识,而且也易于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制帝国王朝应运而生。
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正因为如此,中国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却始终不曾出现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论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为政太急、役民过酷。专制制度在残性的“法治”理论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秦王朝统一后,将天下人置于法网之中,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当统治尚陶醉于“皆有法式”、“专任刑罚”的成果之中时,平民百姓却饱尝了“法治”之苦,对于秦政权深感失望,统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灭了。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对“法治”亡国的反省中,人们注意到儒家“礼治”思想的优势。“礼治”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保民。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可弥补专制主义的某些缺陷,缓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从此,是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法家法治的功绩与缺陷
春秋战国之际,身处社会激变中的人们大都将孔子学说视为迂调之论。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大力提倡早已过时的“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于是,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他们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无尚的权势,制定严密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与残酷而且有震摄力的刑罚才是君主治国的法宝。“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法家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国家与法律是“禁暴”、 “止乱”的工具,认为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轻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认为要“禁暴止乱”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针对儒家的“亲亲”、“父父”、“子子”宗法等级制,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这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法家的“法治”理论将一切复杂问题简单化,在“法治”的统治下,除了权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无足轻重,一切以法为标准,言行全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赏二柄,无敌于天下。这种简单易行的学说,在当时不仅深受统治者的赏识,而且也易于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制帝国王朝应运而生。
一分为二地看,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正因为如此,中国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却始终不曾出现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论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为政太急、役民过酷。专制制度在残性的“法治”理论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秦王朝统一后,将天下人置于法网之中,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当统治尚陶醉于“皆有法式”、“专任刑罚”的成果之中时,平民百姓却饱尝了“法治”之苦,对于秦政权深感失望,统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灭了。 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对“法治”亡国的反省中,人们注意到儒家“礼治”思想的优势。“礼治”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保民。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可弥补专制主义的某些缺陷,缓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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