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儿乐队与新蜂音乐分手的详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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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h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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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儿乐队日前在投向法院的诉状中称,他们在不知道被告未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没有经纪业务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与对方签订了“艺人合约”。北京新蜂惊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解释中说:“新蜂音乐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关于唱片公司如何经营艺人
  演艺经纪事务的具体办法还不明确,因此注册公司的时候核准一项“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这一模糊概念,2001年当北京开始有文化经纪人资格考核制度之后,我们公司当年就有三人通过了考核并领取了文化经纪人资格证书,并在后来到工商局注册增项。”

  “该乐队提出所谓合约显失公平一说,纯属诡辩。针对合约,公司曾经逐项对其以及监护人进行过解释,而且所有利益分配原则均按照行业规则制定。尤其演艺收入方面,该乐队获得的比例在同行业里也属优厚(该乐队每次获得演出收入的70%)。另外,如该乐队认为合约显失公平,应在签署之后规定日期内向公司提出。”

  公司方面还指出,艺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针对公司部分运做有意见,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双方应该友好协商,寻求一个积极的发展方向以及更好的合作模式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3:41 新浪娱乐
  公司凌晨传真“八点声明”

  在花儿乐队向公司提出“严重违约”,并列举八项“违约事实”后,北京新蜂惊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5日凌晨传真了一份“八点声明”给记者,并希望各界辩明是非。

  据了解,现在北京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原告花儿乐队三名成员在诉状中称,1999年
  3月与被告签订了“艺人合约”,双方在合约文本及附件中就三原告在演艺行业中的录音制作、演出、词曲版权及签署出版发行合同等事务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并约定合约有效期为十年。因被告提供了格式合同文本,且三原告及其监护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故合同的内容对双方而言显失公平。三原告仍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则有8项严重违约情形,包括被告从未出示过有关业务的账目,未支付《花鸟鱼虫》、《快乐天使》的版费等。

  针对花儿乐队的说法,新蜂方面在凌晨传真中一一解释。

  1.被告从未出示过有关业务收入的帐目——

  所有发行公司为我们提供的销量报表,都是公开的,该乐队从未提出查阅。但是每次在其领取版税之时,公司都针对该款项所针对的销量数额给予过解释;演出费用也始终按照合约比例分配,从未拖欠。

  2.在CD《草莓声明》中,被告应该支付给原告该专辑销售额的70%,被告仅仅按每张碟0.8元给原告付费,尚欠部分费用——

  首先我们不知道该乐队法律代表是按照什么规定想出所谓销售额的70%这样一个比例,如果说“应该”,那么所谓“应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获得的数额支付,如果当初该乐队针对版税支付原则不满,应早日提出,却为何在签署合约四年之后才提出呢?

  在花儿乐队与新蜂音乐签署合约之时,滚石唱片正与新蜂音乐洽谈该乐队海外版发行的事宜,由于滚石唱片要求从第二张专辑开始代理该乐队专辑在内地的发行,而新蜂音乐每盘磁带的版税将不超过0.2元,而CD将不超过1.6元,因此新蜂音乐在与花儿乐队签署的合约中规定乐队的专辑版税是:每盘磁带获得0.1元、每张CD获得0.8元。(该费用因是三人参与,因此按照合约利益分配比例,该乐队三人将平均分配该项收入)而之前《幸福的旁边》我们仍旧按照版税惯例(艺人应得版权应该是专辑批发价格的4.5%)向该乐队支付的版税。但在《草莓声明》上市之前,新蜂音乐与滚石唱片解除了合约,因此新蜂音乐为保证该乐队利益不受损失,仍旧按照版税惯例向其支付(每盘磁带约0.3元、CD每张1.9元),远远超出了合约规定的支付数额。而且《草莓声明》是由京文唱片买断发行的,因此将不再有追加版税,而京文唱片将该专辑批发价定在5至8元之间,如果按照版税惯例向该乐队支付版税,他们远远拿不到实际获得的数额。以上相关事宜都有发行合约以及该乐队领款单据为证。

  3.在CD《花鸟鱼虫》中,被告未支付原告版税及其他费用——

  《花鸟鱼虫》的发行版税,凡发行公司与我们结算的(含保底与追加),我们已经按照参与艺人的比例进行过分配,有相关领款单据为证。

  4.由原告参与伴奏、由台湾歌手江美琪演唱的《快乐天使》一首歌,被告应该支付给原告该项收入额的70%,而被告却未支付——

  《快乐天使》并不是以该乐队的名义出版的作品,该乐队成员仅参与了创作、编曲及录制,我们已经向该乐队三位成员支付了所有相关费用,有领款单据为证。该乐队并没有任何理由从该作品的日后销售中获得版税。新蜂音乐与台湾商维京唱片签署的合约也可做为证据。而且由于该乐队演奏水平欠佳,制作人红枫将自己应得的制作人费用全部补贴入录音棚时租赁费。另外,按照合约规定,该乐队创作的作品,一旦公司决定使用,仅需支付2000元词曲费用,就可以买断并使用。但是新蜂音乐考虑到让该乐队创作者获得更多利益,我们向该乐队创作者支付了高达7000元的使用费,有领款单据为证。

  5.在爱乐鞋广告收入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该项收入额的70%,而被告却支付了该项收入的额的60%,尚欠部分费用——

  公司在支付花儿乐队形象代言人费用的同时,就与该乐队达成口头承诺,先支付他们60%,其余10%做为该乐队交由公司代为管理的存款。公司以前也帮助该乐队存过一些“私房钱”,以便他们自己支配使用。因为公司已经发现该乐队成员理财不利,常出现借口家里人不给钱而向公司借钱的现象。

  6.在EP《平安夜》中,被告应该支付给原告该项收入额的70%,而被告却未支付——

  《平安夜》是一张公益唱片,新蜂音乐除了获得由发行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该作品录音制作费用5000元之外,并不从该作品发行中获取任何版税收入。这一点,公司向该乐队说明过,有发行合约为证。

  7.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CD海外版《放学啦》、《超级乐团精选》的版税——

  所有我国内地以外地区发行出版的专辑,版税由台湾滚石唱片向我们提供销量报表,并支付相关版税。凡公司已获得的版税,均已按照合约规定比例向该乐队支付,有相关领款单据为证。

  8.《一网打尽》版税问题——

  《一网打尽》是由滚石唱片授权内地出版发行的合辑,版税应由台湾滚石唱片从海外直接向我们提供销量报表,并支付相关版税。但至今我们未见到过该合辑的销量报表,而去年滚石唱片变动颇大,至今他们已经有一年多没有向我们出示过销量报表。

  向来以年轻和新锐而著称于摇滚乐坛的花儿乐队,日前通过律师对所在的新蜂公司提出控诉,提出公司“严重违约”,并列举八项“违约事实”。

  早在2003年1月,花儿乐队三位成员在致新蜂音乐的一封信中称,因公司安排演出量不够而导致三人“无钱生活”,要求公司今后每个月为每位乐队成员提供八千元生活保证金。公司在与他们接洽的过程中,乐队成员进一步提出如果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乐队将对公司提
  出解约。之后,他们聘用了两位律师与公司代表洽谈。

  洽谈期间,双方本着能够继续合作的原则,商讨是否有必要针对合约进行修改。公司代表针对乐队提出的要求,建议在不影响他们继续发展的情况下,内部解决问题。花儿乐队则以一定的“罢演”手段继续“争取自己的利益”,对2003年1月起至今公司为其安排的活动拒绝参加,包括两个广告的洽谈、一张唱片的制作以及数场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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