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谈企业家为什么要做股权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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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信用查询,风险控制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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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股权设计?
股权设计是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和控制。成立和经营公司就如同盖大楼需要设计图纸一样,企业做大做强也必须要有一张股权的设计“图纸”。很多创业企业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股权设计的“图纸”,或者是“图纸”设计失当而导致企业夭折。在知识开始雇佣资本的模式下,资本必须找到人才方能更有利于其价值的实现。股权设计是顶层设计,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最重要的商业模式。不合理的股权分配将成为阻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人力资本或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技术和知识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资本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最重要的资本。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伙人股东常将社会资源、个人的技术知识、市场资源、管理经验等用于出资。人力资本以其独特的存在要求享有经营成果,并与资本投资人共享剩余索取权。
“资本雇佣劳动” 正走向“劳动雇佣资本”转变,但人力资本和附着在人力资本上的许多智力成果,在法律上却并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进行工商登记。这一现状与法律之间的差异,要求股权必须适应和实现这一变化,否则无法更好的经营和延续存在。股权设计已变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迫使企业必须重视和实施股权设计。
股权强调的是因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而股份更注重的是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法》对股权和股份的使用泾渭分明。如《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样是承担责任,两者的限定分别为出资额和股份。《公司法》第三章和第五章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所以,严格来说,对有限责任公司常使用“股权”的字样,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准确的是使用“股份”一词来表达。
什么是股权结构?
股权是企业之本。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出资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包含了股东人数和性质;出资的数额、方式和时间;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比例、股权比例以及股东协议对其相互关系的约定等。不同的股权结构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股权结构不仅决定了权利关系、企业理想,还决定了公司战略、组织流程、决策方式等,并最终影响了企业的绩效,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股权结构的分类:
按照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可以将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按照股权的集中度,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股权高度集中型: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股权高度分散型: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相对控股股东型:在有相对控股的股东之外,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按照股东的性质不同,分为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
按照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为:
控制权可竞争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
控制权不可竞争型: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按照出资的种类分为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实物出资等。
股权设计是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和控制。成立和经营公司就如同盖大楼需要设计图纸一样,企业做大做强也必须要有一张股权的设计“图纸”。很多创业企业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股权设计的“图纸”,或者是“图纸”设计失当而导致企业夭折。在知识开始雇佣资本的模式下,资本必须找到人才方能更有利于其价值的实现。股权设计是顶层设计,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最重要的商业模式。不合理的股权分配将成为阻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人力资本或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技术和知识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资本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最重要的资本。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伙人股东常将社会资源、个人的技术知识、市场资源、管理经验等用于出资。人力资本以其独特的存在要求享有经营成果,并与资本投资人共享剩余索取权。
“资本雇佣劳动” 正走向“劳动雇佣资本”转变,但人力资本和附着在人力资本上的许多智力成果,在法律上却并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进行工商登记。这一现状与法律之间的差异,要求股权必须适应和实现这一变化,否则无法更好的经营和延续存在。股权设计已变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迫使企业必须重视和实施股权设计。
股权强调的是因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而股份更注重的是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法》对股权和股份的使用泾渭分明。如《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样是承担责任,两者的限定分别为出资额和股份。《公司法》第三章和第五章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所以,严格来说,对有限责任公司常使用“股权”的字样,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准确的是使用“股份”一词来表达。
什么是股权结构?
股权是企业之本。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出资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包含了股东人数和性质;出资的数额、方式和时间;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比例、股权比例以及股东协议对其相互关系的约定等。不同的股权结构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股权结构不仅决定了权利关系、企业理想,还决定了公司战略、组织流程、决策方式等,并最终影响了企业的绩效,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股权结构的分类:
按照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可以将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按照股权的集中度,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股权高度集中型: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股权高度分散型: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相对控股股东型:在有相对控股的股东之外,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按照股东的性质不同,分为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
按照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为:
控制权可竞争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
控制权不可竞争型: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按照出资的种类分为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实物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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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设计股权架构会影响公司控制权,从而关系到公司经营以及合伙能走多远。
≥67%─绝对控制权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绝对多数表决即表决权比例(67%)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对于这三类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原则,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
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上,创始股东如果想拥有绝对权利,其股权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皆应平等(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以和股东出资比例不一致,即允许“同股不同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规定。
因大多数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创始股东持股无法达到67%以上,但又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还是有其他方法,如通过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来达到目的。在笔者已发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梳理与探析》一文里有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本文对此不再展开。
≥51%─相对控制权
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由表决权比例50%以上通过。
如果两个股东均持有50%股权,在理论上均可通过或否定简单事项的表决,但实务中会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拍板人”的局面,国不可一日无君,公司经营也不可一日无大股东。
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
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
≥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
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
举例说明·
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
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
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0%─ 四大权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
图片
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
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
综上,因股权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密切相关,初创公司创始人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否决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股东注入公司资源的不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
特别提醒的是股权比例不要一开始贴近控制权、否决权的“红线”,应考虑到公司日后发展增资扩股所致的股权比例下降,提前为股权稀释预留一定空间。
≥67%─绝对控制权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绝对多数表决即表决权比例(67%)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对于这三类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原则,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
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上,创始股东如果想拥有绝对权利,其股权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皆应平等(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以和股东出资比例不一致,即允许“同股不同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规定。
因大多数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创始股东持股无法达到67%以上,但又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还是有其他方法,如通过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来达到目的。在笔者已发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梳理与探析》一文里有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本文对此不再展开。
≥51%─相对控制权
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由表决权比例50%以上通过。
如果两个股东均持有50%股权,在理论上均可通过或否定简单事项的表决,但实务中会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拍板人”的局面,国不可一日无君,公司经营也不可一日无大股东。
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
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
≥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
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
举例说明·
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
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
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0%─ 四大权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
图片
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
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
综上,因股权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密切相关,初创公司创始人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否决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股东注入公司资源的不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
特别提醒的是股权比例不要一开始贴近控制权、否决权的“红线”,应考虑到公司日后发展增资扩股所致的股权比例下降,提前为股权稀释预留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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