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况”: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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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协商退场解决问题,达成协议,留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一方撤回报案;
2、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指明车辆和受伤人员的位置并及时报案后驾车离开现场;
3、伤者送院后,因伤者医疗费用增加需要暂时离开医院,且伤者或其家属同意留下真实信息并在约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需要到医院治疗等原因离开现场,未及时报告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
6、有证据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逃逸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按照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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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很可能因逃逸造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责任。
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逃逸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最终刑期的长短,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逃逸过程中,慌不择路又撞伤撞死他人的,还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
最后,在行政处罚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终身禁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警提示:肇事逃逸无处可逃 且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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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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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