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官分为:大校(两杠四星)、上校(两杠三星)、中校(两杠两星)、少校(两杠一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一种军衔制度。军衔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种荣誉。军衔制以军官的职务、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作为评定和晋升军衔的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的新的军衔制进一步理顺了军官的编配关系,有效地调整军官队伍的比例结构,对于增强军人责任心和荣誉感、提高军官素质,加强军队的指挥、管理、保障和协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是深化军队改革的重要步骤,标志着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入新阶段[1]。
该制度经历了1955年至1965年首次军衔制、1988年后恢复军衔制,两个历史时期。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此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又历经数次修改。
中文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外文名
The military ranks of PLA China
类型
军衔制度
适用地区
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