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5、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10、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4-03-19 广告
欧洲主流的危险化学品存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放在像中国政府规定的甲类仓库里面,还有一种是存放在专门的存储柜和存储箱里。
对于少量的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目前世界主流的处理方式是放在危化品存储柜里,但是危化品专用的存储柜有行业的标准要求。比如德国领先的DENIOS危险化学品存储柜需要满足欧洲的DIBT 防火标准(防火时间是90分钟-120分钟)这可以对标中国的甲类仓库;再小一点的存储柜是德国的ASECOS存储柜,需要满足欧洲的EN 14770防火标准(90分钟-120分钟)。这个防火标准是世界的最高标准。
在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时候要注意两个风险:一个是燃烧和爆炸,还有一个是环境污染。其中燃烧和爆炸是危险中的危险,而且会带来环境污染及连锁破坏。
中国自从天津港爆炸案之后,对危化品的整治也是越来越严。但是目前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在危化品存储柜上面的标准还是一个空白。这个企业和安监部门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麻烦。企业怕买的危化品存储柜不合标准,当地安监部门怕担责任又不敢给出意见,企业自己没有措施又不能正常施工。一些企业只能选择欧洲的行业最高标准来购买危化品存储柜,比如DENIOS 品牌的危化品存储柜和 ASECOS存储安全柜。随着中国危化品存储柜的需求增加,国家肯定会出台相应的标准。希望到时候会有相应的国产品牌能够出来。但是就目前来看,行业里的高端危化品存储柜还是德国产的。
总体而言,不将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混存,储存建筑防火等级要达到国家标准,储存货物要按照“7距”,货物要有相应的MSDS及管理台帐。
8.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8.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
8.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8.4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并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通过党群工作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5 保管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并进行日常检查。储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6 生产管理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对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其它危险化学品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后填写《危险化学品储存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8.7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进行回收。
8.8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8.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和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及其附属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10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
8.11 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