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图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2020-01-17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2.4.1.1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在执行国家土地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作调整和补充。
(2)连续性原则。连续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分类标准的连续性:既要考虑新的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系统》(国土资源部,2001),又要与浙江省1987年颁布的《浙江省土地利用调查技术规范》标准制定的分类体系(称旧分类)相衔接;二是地物分类的连续性:在地类的判读上充分考虑1999年土地资源调查的成果。
(3)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土地分类科学性的基础上来考虑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并尽可能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4)其他基本的编图原则。
2.4.1.2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4)《GB 1∶250000地形图图式》。
(5)《GB 1∶250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
(6)《GBCH IV-302-85 1∶25万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
(7)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8)浙江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1987年)。
(9)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变更调查技术规定》(1999年)。
(10)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1998年)。
(11)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系统》(2001年)。
(1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分类及含义(过渡期,试行)》(2002年)。
(13)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2.4.1.3 分类体系
表2.4 浙江省1∶25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分类体系
续表
续表
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系统》(国土资源部,2001),结合浙江实际和编制1∶25万土地利用、土地覆被现状遥感调查图的图面表达要求,制定的分类体系如表2.4所示。
此分类体系依据1∶25万上图要素的指标及卫星遥感影像特征,对某些地类进行了合并,具体有:
(1)所有可调整性地类,如121K、122K、123K、131K、134K、136K、143K均不作细分,分别归入其主类别。
(2)原土地利用现状图圈起来的城镇、农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不打开。
(3)将迹地与未成林造林地归并,统一为未成林造林地。
(4)其他农用地不作细分,控制到二级类。
(5)牧草地不作细分,控制到二级类。
(6)其他利用地中的河流水面和湖泊水面不作细分。
(7)将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归并,统一为裸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