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和唐朝为巩固政治采取了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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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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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初年,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士族地主的特权,吸收庶族地主参政,加强地方控制,巩固其统治,在政治、经济诸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整顿和改革,所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1、改革官制,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设立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内史省的长官是内史监、令,是决策机关,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令,有取旨决策之功.
2、减化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地方控制
在地方,这改变南北朝以来,郡县设立既多且滥,“地不过百里,数县并置,户不满三千,二郡分领”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状况.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把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炀帝改为郡县二级),这样裁并了大量的冗官,节省了政府开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创科举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为世家大族把握政权的工具,隋文帝开皇三年,正式废弃九品中正制,采用考试的办法,以才选人.开皇十八年,下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炀帝时(605年)又增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立,标志着科举制度的创立,科举即是用分科考试的办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沿袭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现状,不仅只凭门第,而且注重才学,通过比较公平的考试,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读书人,凭借其真才实学,在较公正的竞争中,走上政治舞台,为普通地主的入仕铺开了道路,为政权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对封建社会的源远流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创立府兵制,府兵世袭为兵,另立军籍,是不属于地方的兵农分治的职业军人.隋朝进行改革,渐使兵民合一.文帝开皇十年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一与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种田地,但免租调;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战时自备武器资粮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军人,又是均田制下的农民,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使兵农合一,军农合一.
5、改革刑律
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骇”的现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制成《开皇律》,废除北魏、北齐之枭首、车裂等许多酷法,而定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绞刑、斩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这15-50不等.尤其对死刑的判决很慎重.为维护地主贵族的利益,在《开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议”和“十恶”条款.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为以后所借鉴,尤其为唐律所借鉴.
6、继续推行均田制
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581年颁布了均田令,对各级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将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无主荒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恢复和稳定.
7、实行租调力役制度,改定赋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为纳税单位,一床一年纳租粟三石,调随乡出,调绢一匹和绵3两,麻乡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年龄规定:3岁以下为黄,4-10岁为小,11-17岁为中,18-60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以后又将成丁年龄定为21岁.开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满50岁者,可以输庸代役,即交纳一定的布或绢代役.隋实行“轻税入官”的办法,一方面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农民.
8、整理户籍,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检括户口,把人民加以编制.鉴于南北朝以来,百姓为逃避赋役,或诈老诈小,或依托豪强,或潜逃流亡,脱离户籍的情况,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即根据年龄和体貌特征,检查户籍,发现隐瞒不实者,里正、党长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远方.同时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户另居,另立户头,叫析籍.另外,又颁布“输籍之法”,实行输籍定样,国家按财产的多少,划分户等,及各户等所要缴纳的税赋样本,作为定样,颁布全国,然后每年的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资产,定出户等应缴纳的数额,并写成定簿,这样农民难逃赋税,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两样政策,目的在于同豪强地主争夺剥削对象和劳动人手.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9、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铢钱作为通用的货币,并制定标准的铜斗铁尺,这样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流通与发展.
这些措施,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力量,扩大了王朝的统治基础,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一是加强对东南方的统治.二是沟通南北经济.三是为了加强华北地区的军事力量.
1、改革官制,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设立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内史省的长官是内史监、令,是决策机关,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令,有取旨决策之功.
2、减化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地方控制
在地方,这改变南北朝以来,郡县设立既多且滥,“地不过百里,数县并置,户不满三千,二郡分领”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状况.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把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炀帝改为郡县二级),这样裁并了大量的冗官,节省了政府开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创科举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为世家大族把握政权的工具,隋文帝开皇三年,正式废弃九品中正制,采用考试的办法,以才选人.开皇十八年,下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炀帝时(605年)又增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立,标志着科举制度的创立,科举即是用分科考试的办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沿袭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现状,不仅只凭门第,而且注重才学,通过比较公平的考试,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读书人,凭借其真才实学,在较公正的竞争中,走上政治舞台,为普通地主的入仕铺开了道路,为政权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对封建社会的源远流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创立府兵制,府兵世袭为兵,另立军籍,是不属于地方的兵农分治的职业军人.隋朝进行改革,渐使兵民合一.文帝开皇十年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一与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种田地,但免租调;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战时自备武器资粮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军人,又是均田制下的农民,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使兵农合一,军农合一.
5、改革刑律
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骇”的现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制成《开皇律》,废除北魏、北齐之枭首、车裂等许多酷法,而定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绞刑、斩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这15-50不等.尤其对死刑的判决很慎重.为维护地主贵族的利益,在《开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议”和“十恶”条款.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为以后所借鉴,尤其为唐律所借鉴.
6、继续推行均田制
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581年颁布了均田令,对各级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将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无主荒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恢复和稳定.
7、实行租调力役制度,改定赋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为纳税单位,一床一年纳租粟三石,调随乡出,调绢一匹和绵3两,麻乡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年龄规定:3岁以下为黄,4-10岁为小,11-17岁为中,18-60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以后又将成丁年龄定为21岁.开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满50岁者,可以输庸代役,即交纳一定的布或绢代役.隋实行“轻税入官”的办法,一方面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农民.
8、整理户籍,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检括户口,把人民加以编制.鉴于南北朝以来,百姓为逃避赋役,或诈老诈小,或依托豪强,或潜逃流亡,脱离户籍的情况,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即根据年龄和体貌特征,检查户籍,发现隐瞒不实者,里正、党长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远方.同时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户另居,另立户头,叫析籍.另外,又颁布“输籍之法”,实行输籍定样,国家按财产的多少,划分户等,及各户等所要缴纳的税赋样本,作为定样,颁布全国,然后每年的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资产,定出户等应缴纳的数额,并写成定簿,这样农民难逃赋税,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两样政策,目的在于同豪强地主争夺剥削对象和劳动人手.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9、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铢钱作为通用的货币,并制定标准的铜斗铁尺,这样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流通与发展.
这些措施,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力量,扩大了王朝的统治基础,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一是加强对东南方的统治.二是沟通南北经济.三是为了加强华北地区的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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