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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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本案中,教师马某因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炉钩将该生脸部烫伤,并有三处之多,是一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对于学生刘某造成的伤害应该给予赔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应该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学生刘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由学校对有过错的老师马某进行追偿。另外鉴于马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学生刘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行为人马某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本案中,教师马某因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炉钩将该生脸部烫伤,并有三处之多,是一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对于学生刘某造成的伤害应该给予赔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应该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学生刘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由学校对有过错的老师马某进行追偿。另外鉴于马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学生刘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行为人马某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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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名是一个中学生,他成绩一般,他时常与妈妈顶嘴。他妈妈为了了解他的内心世界,有一天,他妈妈趁小名不在家时,撬开了柜锁,偷看了小名的日记。他妈妈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受到法律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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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个经典的作业多到影响自己的睡眠时间,娱乐时间以及锻炼身体时间,体罚,变相体罚,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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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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