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急急急。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付某、曹某、吴某均系4-5岁的未成年人,1992年2月22日下午,三孩童一起到其住家15层电梯走道间玩耍。后他们拿了三只酒瓶,从电梯走道北面破损的玻璃墙中往下扔... 案例研讨:付某、曹某、吴某均系4-5岁的未成年人,1992年2月22日下午,三孩童一起到其住家15层电梯走道间玩耍。后他们拿了三只酒瓶,从电梯走道北面破损的玻璃墙中往下扔,其中第二只扔下去的酒瓶正好砸中行人,当时路过楼下的市民马金某怀抱的两岁婴儿马某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父母马金某、张某随即向法院起诉付某、曹某、吴某三被告,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明确的事实是,将马某砸伤致死的是从高楼抛下的第二只酒瓶,但这只酒瓶是谁扔下的,当时除了三个被告外,无其他人在场。而三被告队扔酒瓶一事前后说法不一,且各自说法会不吻合。

提示;三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

要具体分析,还有要支持观点的法律一句或学理依据
要详细一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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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dislove
2010-11-09 · TA获得超过123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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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其中之一人之行为 因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可推定三人对之行为共同承担后果责任 并互为连带责任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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