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被拒收,寄件人可以要求快递员拆开包裹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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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被拒收,寄件人可以要求快递员拆开包裹检查吗?现有法律规定对寄件人需要实名制,对包裹的检视也是在发货前。如果快递公司已经收件,那默认快递公司对寄件人及包裹完成了相关检视工作。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问题,快递公司也无权打开包裹,只能报警。也无权要求收件人当场拆开包裹,这个权利只有相关部门才有。
但是递送员要求当场拆开包裹检查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签收包裹前需要对包裹进行检查,一旦签收了就是默认包裹没有损坏、没有缺少。如果递送员这么说:“我觉得包裹是空包裹,你能不能拆开检查一下东西是否缺少,否则一旦签收后我们快递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你是否会当场拆开检查?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如果是普通包裹的话你都不能拆开,只能看外包装是否有问题。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问题,快递公司也无权打开包裹,只能报警。也无权要求收件人当场拆开包裹,这个权利只有相关部门才有。
但是递送员要求当场拆开包裹检查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签收包裹前需要对包裹进行检查,一旦签收了就是默认包裹没有损坏、没有缺少。如果递送员这么说:“我觉得包裹是空包裹,你能不能拆开检查一下东西是否缺少,否则一旦签收后我们快递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你是否会当场拆开检查?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如果是普通包裹的话你都不能拆开,只能看外包装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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