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是个鳏夫,有孩子,大女主十三岁,女主本来要嫁给秀才,溺水,男主救了她,女被退婚了,嫁给男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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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是懦夫有孩子大女主13岁女主本来想嫁给秀才溺水男主救了她就是花儿你到来啦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法定条件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法定条件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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