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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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技术、新成果在推广应用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试验、示范或者审定的,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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