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残疾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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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眼睛残疾鉴定标准:1、级伤残双眼仅有一点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级伤残一侧眼有光或者无光感;3、级伤残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4、级伤残一侧眼无光感;5、级伤残双眼外伤需用药;6、级伤残双侧眼无光感;7、级伤残矫正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药物维持;8、级伤残双侧眼睑明显缺损;9、级伤残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10、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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