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保报销比例住院
法律分析:(一)门诊报销标准:分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1、普通门诊费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25%。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医药(限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品种)及50项中医适宜技术费用报销35%。门诊报销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县内县级医院普通门诊医药费、县外及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门诊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2、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照慢性病管理规定(有关标准另行制定),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慢性疾病,在乡镇卫生院及县直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5%报销,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000元。慢性病门诊报销部门记入住院统筹基金。(二)住院报销标准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1、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0-3000元报销35%;3001-5000元报销50%;5001-10000元报销60%;10001元以上报销70%。2、县级(二级)医院住院费用:200元以下不予报销;200-3000元的报销30%;3001—5000元报销40%;5001—10000元报销50%;10001元以上的报销60%。3、市级及以上医院及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费用:1000元及以下的不予报销;1001-3000元报销20%;3001-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元以上报销50%。4、外出务工、经商因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20000元,以后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三)其他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住院标准报销(平产最低补助100元)。其当年分娩出生的婴儿,视同参合(不须另缴个人费用),就诊时写其母亲姓名。
法律依据:《农村医保报销规定》(一)门诊报销标准:分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1、普通门诊费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25%。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医药(限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品种)及50项中医适宜技术费用报销35%。门诊报销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县内县级医院普通门诊医药费、县外及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门诊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2、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照慢性病管理规定(有关标准另行制定),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慢性疾病,在乡镇卫生院及县直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5%报销,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000元。慢性病门诊报销部门记入住院统筹基金。(二)住院报销标准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1、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0-3000元报销35%;3001-5000元报销50%;5001-10000元报销60%;10001元以上报销70%。2、县级(二级)医院住院费用:200元以下不予报销;200-3000元的报销30%;3001—5000元报销40%;5001—10000元报销50%;10001元以上的报销60%。3、市级及以上医院及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费用:1000元及以下的不予报销;1001-3000元报销20%;3001-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元以上报销50%。4、外出务工、经商因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20000元,以后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三)其他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住院标准报销(平产最低补助100元)。其当年分娩出生的婴儿,视同参合(不须另缴个人费用),就诊时写其母亲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