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防洪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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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水库下游防护区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其重要性、不同标准洪灾的损失及政治因素等进行确定。当出现大于或相应于该标准的洪水时,水库应控制泄量使防护区的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
2.水库本身防洪标准:从保证大坝安全出发,需要分别拟定水库防洪设计标准(正常运用)及校核标准(非常运用)。水库设计洪水,是在正常运用情况下确定水库有关参数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据。校核洪水是非常运用情况下校核大坝安全的依据。水库的防洪设计标准主要根据大坝规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选定,必要时可通过经济论证及综合分析确定。
法律依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
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为中洪水;
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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