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未如实告知被拒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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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投保时,会收到保险公司的问询(填写健康告知书或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口头问询),一般涉及健康、财务等方面,以便评估投保人的风险等级,做出承保决定。
如实告知作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应将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告知保险人询问并“应知”的重要事实,否则可能会影响保单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我们来看看某款重疾险的健康须知:
此外,如未询问或遇到《告知书》中“是否有其他疾病”等一般性问题,被保险人对回答不确定,不影响保单合同效力。
记住关于真实通知的三个原则:
1.你问什么就回答什么。
2.通知程度以自知之明为准和医学诊断。
3.同时,要认真甄别告知内容,区分疾病种类、症状和病程。
对于身体不太好的消费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然而,很多朋友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投保后,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了变化,是否应该告知,很难犹豫。
这时需要补充通知。那么什么是补充通报,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补充通报才是最好的?
一、会议未如实告知后果是什么?
事实上,大多数人没有说出真相,他们很可能真的忘记了。毕竟,日常生活琐事那么多,除了一些大病需要住院治疗外,还有很多小病小痛,或者体检中的小问题,可能根本不被重视。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在出险时翻出了所有的病历,这件事可能还不会浮现在脑海中。
但你不说实话会拒绝赔偿吗?那不是真的。
对于是否拒赔,《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特别是前两条符合前提条件的,即投保人故意不告知或因投保人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例如:A女士在投保重疾险前已被查出患有乳腺结节,但情况良好。她没有把它放在心上她转过头的时候忘了。
一年多后,她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结果,她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她完全忘记了自己曾被查出患有乳腺结节,所以在投保重疾险时,肯定没有给出健康告知书。乳腺癌与乳腺结节有明显关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也许有小伙伴会说,不是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吗,这家保险公司不赔吗?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确是理赔神器,但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基础上,否则保险公司甚至不能因为不像以实际通知解除合同的,也有可能因故意隐瞒而拒赔。
二、是否要进行补充告知?
一般来说,是故意隐瞒还是过失隐瞒,很难界定。
因此,如果我们在跟进过程中,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进行补充通知。
毕竟,有了补充告知的行为,即使出事后产生索赔纠纷闹上法庭,至少也不会被判故意隐瞒,还有回旋余地。那么不同情况下如何进行补充告知呢?
三是如何进行补充告知?
补充通知有无犹豫期和无犹豫期两种。
义无反顾时期:一般来说,如果保单还没有过犹豫期,可以直接补保,即使保险公司审核后拒绝投保,也可以全额退还保费。如果有朋友因为留下拒赔记录而担心难以投保其他保险,可以先买一份保险备用。万一拒付,还有保险。如果补充通知后未拒绝投保,备用保单仍处于犹豫期,退回不会有损失。
犹豫期已经过去:一般来说,犹豫期过后,补充告知需要分为整理案件材料和联系保险公司告知两个步骤。
病历包括:既往检查报告、体格检查报告等。联系保险公司,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或通过代理人告知,然后等待保险公司审核。
移民局是否朗斯公司会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拒绝保险。如果是重疾,如“三高”、慢性病等,建议等待2年后再进行补充告知。毕竟2年后会有2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能选择解除合同。
万一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会发现疾病和不知情疾病之间的联系。如果有连接的话,它会拒绝赔偿,但是这个时候它会退还你已经交的保费,损失会小一些。
总结保险出险时,“故意”“重大过失”“严重影响”等词语在理赔中容易产生争议。一旦提起诉讼,不管结果如何,中间消耗的时间成本也是无法弥补的。
最好的办法是在投保前整理好自己的过往信息,投保时仔细阅读健康信息,如实告知,不要隐瞒,否则一旦出险,影响将是巨大的。如果当时不能说出实情,一定要挑对时机进行补充告知,绝不能抱着保险公司查不到的侥幸心理隐瞒实情。
如实告知作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应将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告知保险人询问并“应知”的重要事实,否则可能会影响保单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我们来看看某款重疾险的健康须知:
此外,如未询问或遇到《告知书》中“是否有其他疾病”等一般性问题,被保险人对回答不确定,不影响保单合同效力。
记住关于真实通知的三个原则:
1.你问什么就回答什么。
2.通知程度以自知之明为准和医学诊断。
3.同时,要认真甄别告知内容,区分疾病种类、症状和病程。
对于身体不太好的消费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然而,很多朋友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投保后,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了变化,是否应该告知,很难犹豫。
这时需要补充通知。那么什么是补充通报,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补充通报才是最好的?
一、会议未如实告知后果是什么?
事实上,大多数人没有说出真相,他们很可能真的忘记了。毕竟,日常生活琐事那么多,除了一些大病需要住院治疗外,还有很多小病小痛,或者体检中的小问题,可能根本不被重视。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在出险时翻出了所有的病历,这件事可能还不会浮现在脑海中。
但你不说实话会拒绝赔偿吗?那不是真的。
对于是否拒赔,《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特别是前两条符合前提条件的,即投保人故意不告知或因投保人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例如:A女士在投保重疾险前已被查出患有乳腺结节,但情况良好。她没有把它放在心上她转过头的时候忘了。
一年多后,她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结果,她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她完全忘记了自己曾被查出患有乳腺结节,所以在投保重疾险时,肯定没有给出健康告知书。乳腺癌与乳腺结节有明显关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也许有小伙伴会说,不是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吗,这家保险公司不赔吗?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确是理赔神器,但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基础上,否则保险公司甚至不能因为不像以实际通知解除合同的,也有可能因故意隐瞒而拒赔。
二、是否要进行补充告知?
一般来说,是故意隐瞒还是过失隐瞒,很难界定。
因此,如果我们在跟进过程中,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进行补充通知。
毕竟,有了补充告知的行为,即使出事后产生索赔纠纷闹上法庭,至少也不会被判故意隐瞒,还有回旋余地。那么不同情况下如何进行补充告知呢?
三是如何进行补充告知?
补充通知有无犹豫期和无犹豫期两种。
义无反顾时期:一般来说,如果保单还没有过犹豫期,可以直接补保,即使保险公司审核后拒绝投保,也可以全额退还保费。如果有朋友因为留下拒赔记录而担心难以投保其他保险,可以先买一份保险备用。万一拒付,还有保险。如果补充通知后未拒绝投保,备用保单仍处于犹豫期,退回不会有损失。
犹豫期已经过去:一般来说,犹豫期过后,补充告知需要分为整理案件材料和联系保险公司告知两个步骤。
病历包括:既往检查报告、体格检查报告等。联系保险公司,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或通过代理人告知,然后等待保险公司审核。
移民局是否朗斯公司会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拒绝保险。如果是重疾,如“三高”、慢性病等,建议等待2年后再进行补充告知。毕竟2年后会有2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能选择解除合同。
万一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会发现疾病和不知情疾病之间的联系。如果有连接的话,它会拒绝赔偿,但是这个时候它会退还你已经交的保费,损失会小一些。
总结保险出险时,“故意”“重大过失”“严重影响”等词语在理赔中容易产生争议。一旦提起诉讼,不管结果如何,中间消耗的时间成本也是无法弥补的。
最好的办法是在投保前整理好自己的过往信息,投保时仔细阅读健康信息,如实告知,不要隐瞒,否则一旦出险,影响将是巨大的。如果当时不能说出实情,一定要挑对时机进行补充告知,绝不能抱着保险公司查不到的侥幸心理隐瞒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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