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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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第六条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市、区)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时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第十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训练点、理论教学点,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点的,应当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的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报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除按照其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外,不得另立项目收费或分解收费。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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