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辞职,教育局不批准,不给档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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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辞职,教育局不批准,不给档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最好书面申请,30天之内不要缺勤,正常工作,最少三次催促领导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30天之后你就自由了。不过最好不要太僵持,因为存在档案问题。
2、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3、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4、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5、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6、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7、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8,现在不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实行合同聘用制,教师也不例外。这种体制,对教师来讲就是一种观念的冲击。教师应该主动要求与学校签订书面正式劳务合同,以免发生纠纷后没有法律凭证。
9,如果你是带编人员,应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现在行政事业单位正处于改制阶段,其有关辞职等应遵循什么并没有明确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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